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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25-11-12

怎样签合同才有法律效力18篇。

在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中,合同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既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也具约束力。那么,在制定合同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18篇关于如何签订具法律效力的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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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处理方式: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如何取得双倍工资?

单位肯定是不会直接与员工结算双倍工资的,需如获得双倍工资肯定是需提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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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租房合同?

租户与业主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时,除应注重对承租单元、租期、起租日、月租金、停车位等的约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装修消防验收通过的时间。

2、押金付款方式及押金退还条款。对于承租人而言,争取所付押金的金额要尽可能少,需要在合同中强调:租期结束时,业主应该退还租户押金的具体时间及因押金退还滞后而产生的滞纳金等,以防个别业主在租户退租房屋时对租户进行百般刁难、拖欠房屋押金不还。这种现象不是没有出现过的,所以请租户在早期的合同条款中就格外注意。

3、关于免租期在整个租期中所处的时间段的约定。对于租户而言,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争取把免租期放到整个租期的前阶段。

4、退租后的交房状况:现状交房还是原状交付。对于租户而言,争取在合同中约定,退租后房屋按退租时的现状交付,尽量避免签为退租时必须把房屋恢复成刚租赁时的原样。因为这样可以免去租户在房屋退租时,在面对公司搬家本来就有的一大堆头痛的工作的同时,又要忙于应付为原房屋进行恢复装修,尽量争取提早避免既费神、又费钱的麻烦。

租房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支持乙方开展业务,甲方愿意将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用工作用房地址、用途、面积

1、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房。

2、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计,下同)_________平方米,内含厨房_________间,卫生间________间;房内设备有:电表_____个,检漏开关_________个,电话线_________条,电话机_________台,(号码:_________),洗手盆______个,抽水马桶______个,淋浴器_________个,光管_________支,插座_________个。

第二条租用期限

乙方租用期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费用及交纳期限

1、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房租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在当月十五日前交清,交纳地点在甲方财务部。

2、甲方向乙方提供电话使用(不代办查阅电话费用明细账)、供水、供电、电梯、保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公共场所清洁卫生等综合服务,甲方向乙方收取综合服务费,按_________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即每月收取综合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乙方必须在当月十五日前交清,交纳地点在甲方财务部。

3、乙方使用工作用房期间,其水电费、电话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当月的水电费和电话费按水电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金额在下一个月十五日前由甲方代收,收费地点在甲方财务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对工作用房的维修(如属乙方使用不当造成需维修的项目,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确保工作用房的使用安全。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通讯设备(以下简称TEL),TEL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3、本协议期满甲方在乙方已办妥退房手续,并交齐所有有偿费用,按时迁出后,将本协议规定的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综合服务费的标准不变。

5、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对工作用房进行装修拆改,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工作用房和造成乙方财产、人身安全等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五天内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电话及通话保证金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国际长途:_________元/部;国内长途:_________元/部;市内:_______/部)。乙方若中途退房,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2、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费、电话费,逾期不交者须缴交滞纳金,即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交费用总金额的30%向甲方缴交滞纳金。

3、乙方使用的工作用房,只准用于开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得将其转让、转租、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4、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工作用房。若需对房间装修的,乙方须按_________执行,到甲方综合管理部办理填报《申请表》等手续,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乙方装修视作违约,应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同时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本协议终止后,其墙面(含门、窗)、天花、灯具、地板、招牌底、防盗网等不动产均无偿归甲方,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否则,乙方必须在将其所使用的`工作用房恢复原状后,方可取回保证金。房间的建筑和各种设施若因乙方装修拆改,或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或下水道堵塞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5、乙方不得私自拆装电话,或转让、转租给他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电话机,并按电信局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若乙方对电话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6、乙方在使用期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依法经营。注意防火安全、计划生育、治安管理,乙方若违反上述条例应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7、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综合服务费达1个月,则作乙方自行终止协议处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天内自行迁出,并补交所欠甲方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按时迁出,则从协议终止日起计收逾期金,每逾期一天按本协议所定的日租金、综合服务费金额的两部计收。

8、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后续签新协议时,交费标准按新协议执行,且须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到甲方办理续签(新协议)手续,逾理作不续签处理。乙方如无意续签,则应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到甲方办理退房手续,并于本协议终止后5天内迁出。如未及时迁出,保证金归甲方,并由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本协议所定的日租金额和综合服务费的两倍计收。

9、本协议期满或乙方需中途退房,应按规定办妥退房手续,乙方须到甲方综合管理部填写《退房验收情况登记表》,在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才能搬出甲方大院,否则甲方不予放行。

10、乙方办理进驻甲方工作用房的手续程序,按_______办理,乙方应如实填写《进驻企业人员登记表》,并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协议书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以上条款若与国家新颁的法令有抵触之处,即按国家法令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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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是很常见的事,但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就会追究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到底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和后果:

1.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2.民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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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相关人士提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提醒,大学毕业生要弄清楚未来工作单位是否有人事管理权。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他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无人事管理权,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学生档案。向学校上报档案转寄地址时,一定要准确清楚,及时确认档案是否寄到。

对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来说,如果选择把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需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人事部门报到,办理人事档案相关手续,否则会被认为弃档。如果选择把档案暂时留在学校,要及时地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要求签订《高校应届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协议书》。找到工作之后,记得把档案关系从学校迁出,以免给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必要麻烦。

市人社局还提醒,大学毕业生办理《就业创业证》后,如果失业可享受推荐就业等服务。如果自主创业,可以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入住孵化基地发展、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根据人社部要求,今年起就业创业人员全部发放《就业创业证》,对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未毕业的大学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代为申领。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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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毕业季,新一批职场新人即将走入职场。在终于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后,该如何正确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又了解多少?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职场诚信意识,是顺利迈入职场的第一步。

通过面试后,单位要求缴纳费用、参加专项培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我能答应吗?

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小李通过了科技公司的咨询顾问岗位面试,为确保小李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只得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科技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李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亦未对小李进行相应考核,故判决科技公司应向小李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

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同时,从谨慎、负责的角度,求职者亦应以此为警醒,对该用人单位是否正规、所招聘职位是否存在等情况重新进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设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单位说签了“三方协议”就不需签订劳动合同,是真的吗?

小赵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解释为: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在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予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单位建议采用“工资+报销”的形式发放工资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我是占便宜了吗?

小王毕业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口头约定月工资1万元。该教育培训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发放“工资”4000元,现金形式发放“报销”6000元。小王认为该种工资发放方式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便欣然答应。然而,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王与该教育培训公司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王的月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面对银行明细中的“工资”4000元,小李百口莫辩。

【法官释法】本案中,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具体而言:一是如遇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二是“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潜在工资收入的存在,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五险”是哪五险?单位表示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我办理社保,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小何毕业后入职某销售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元。该销售公司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无需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如小何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则公司开始为小何缴纳“五险”,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销售公司的规定合法吗?小何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释法】依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也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的规定存在两处违法:一是试用期转正后才开始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是约定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约定固定缴费基数的行为并不合法。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因此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社保部门反映情况以及时进行社保稽核。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待遇,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单位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有效吗?

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十分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则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苏即答应上述要求,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就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问题,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1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1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园林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实践中,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已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 怎样签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我们可以用此项作为规避,但此时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证据。

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此外,试用期满后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企业应制订试用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试用期内做出。

试用期内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因此要加强考核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

的记录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三、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对于要求员工通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

5、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认定。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但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3、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条可以作为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一条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如果举证事实成立,证据充足,则不需要给予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但第二、三、四、五、六条一旦操作不当,或证据不全,则会判定为违法解除,有一定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并需支出相关赔偿费用。违法解除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要求不履行的,则双倍47条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此时经济补偿变为了赔偿金,由N变为了2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怎样签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

林福来没有“福”,在距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还有四个多月的时候,他被老板炒鱿鱼了。

“我没有犯错误,莫名其妙就通知我办离职手续。”他很气愤。在被解雇之前,林福来已经在福州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9年。在过去的9年里,他在货车司机这个岗位上连续签过9次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每次一年。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是今年1月1日签订的,12月31日到期。谁知道“半路上”起了变故。被解雇后,企业只支付了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约两千元。

林福来说,这太不合理了,他准备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进一步要求经济补偿。

林福来的遭遇只是企业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缩影。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已经或者正在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遭到裁减。这给本来指望把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权新砝码的劳动者当头一棒。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再被侵犯的事件让一些劳动者开始担忧:即使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能否撼动资强劳弱的长久局面,改变人力资源市场买方市场的格局,实现劳资关系和谐,依然是个问题。

突击裁员,都是劳动 合同法惹的祸?

20xx年7月5日,一位来自广州网名为“金山大少”的网友在凯迪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忍痛解雇了全部女职员,我万分内疚》的帖子。帖子发布后,立刻在论坛上引起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成败的讨论。

“金山大少”在帖子中这样写道: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业主,公司不大,连我在内只有四十三人,是销售机电设备的。

我不是一名刻薄的老板,我的公司从20xx年建立到现在,每一位员工都出了不少的力气。

但今天我忍痛解雇了全部十八名女员工,没办法的,这年头做生意不容易,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我不解雇她们自己的公司就难保了。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按照劳动法到期不续签是不用赔钱的,但新的劳动合同法却规定员工干了几年就要按每年一个月工资赔偿,所以现在解雇不用赔偿那么多钱,这是其一。还有新法规定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就应当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味着我明年就得和大部分员工签订长期合同,这样我的公司会被拖垮的,那些女人生小孩时很长时间不上班白拿工资,我的小公司根本负担不了这样的重担。

“金山大少”在帖子的最后表示,他对裁减女员工的行为感到有些愧疚,“很对不起她们”,但是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

“金山大少”的帖子中内容的真实性虽然有待考证,却至少反映了许多企业的心声。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我们企业的用人成本,同时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薪酬权也被剥夺了。”邹东生说,“比如,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期限、‘三险’、解除合同和最低薪酬的规定等,法律实行的就是‘一刀切’,而没有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和岗位差别。”

作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邹东生已经在人事岗位上工作了8年之久,此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还是给他出了一道难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如何避免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存在的'潜在风险,近段时间是他的首要任务。

“具体地讲,首先是裁减在单位工作已经9年多,明年满10年的员工,避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是为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补签劳动合同;还有就是调整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对象(员工)三者之间的用工关系。”邹东生解释说。

邹东生所做的工作是目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做的事情。据媒体报道,最近中央电视台正着力清退“新闻民工”,人数据说有一千八百多人。尽管央视对外声称是“为了规范用工行为”,但深究起来,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不无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长期以来,中央电视台的人事制度非常复杂,“正式职工”、“中心聘用”、“部门聘用”、“小组聘用”等各种名目不一而足,甚至还有大量没履行任何聘用手续的“计件工”。在强调“规范用工行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际,难怪中央电视台要采取这样的举措。

在很多企业对企业“瘦身”,以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时候,袁中文却稳如泰山。

袁中文是北京某台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在他看来,炒老员工的举动不明智。他认为,裁掉老员工一方面影响了企业的集体凝聚力,另一方面,炒掉一名老员工就意味着要培养一名新员工,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新员工的培训成本比老员工的解雇成本更高。

无期合同,“泥饭碗”变回“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能进不能出的情况肯定会引发公司的员工工作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这不是回到了原来吃大锅饭的年代了吗?”眼看着离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子一天天临近,广东一家外资企业的陈老板为此愁得茶饭不思。

陈老板的担心的确不是多余的。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凡企业的人事主管都是“相当的忌讳”。“只要企业有部分员工无所事事,企业就会人浮于事。”邹东生表示,本来固定期限合同有威慑作用,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后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铁饭碗”,会令一些员工工作态度随便,“肯定影响企业的效率”。

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犯大错,不同意解除合同,企业就被判了‘无期徒刑’,无法解雇他,这对企业来说就少了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解雇成本。”邹东生说。

“一些企业和雇主现在的担忧完全是多余的。”袁中文说,“因为员工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次数,在20xx年1月1日前所签订的,都将清零,签订次数计算时间,将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才有效。”

而且,袁中文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打不破的“铁饭碗”、“终身制”。“如果单位转制、重大技术改革、员工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因员工本人原因出现重大过错等,企业同样可以解雇拿有‘无固定期限工作合同’的员工。”

“相反,如果企业的一名员工十分优秀,企业想和这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不一定能达成协议。对他来说,签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所谓的。因此,对于能力强的员工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个伪命题。”袁中文指出。

袁中文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还是有好处的。如果和劳动者一年一签,每到合同到期,他都会想“企业还要不要和我续签”,就会去找另外的出路,这样的员工可能只注重短期利益,不会在企业做长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一些员工免除后顾之忧,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肯为企业做长线的投入。

“一个对企业有归属感的员工和一个一年一签的临时工,他们对企业的责任心是不同的,产生的效益也是不同的。”

尽管袁中文并不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他也承认企业要想和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会有很多另类的方法的。

袁中文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法定条款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企业制定了职工工资等级制度。以“企业的工资每年都在变,不好写入合同”为由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只写上工资等级,不写具体工资数额,而在执行中又抛出各种工资绩效制度将欲辞退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降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让员工自己感到很不舒服,觉得呆不下去了只好自己提出走人。

跳槽自由,“老东家”成培训基地?

20xx年8月30日,袁明(化名)接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向“老东家”赔偿6.3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书。

袁明最早是武汉某电力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在单位从事技术检测工作。20xx年4月26日,袁明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8年,约定违约金是员工每提前一年离职,缴纳1个月薪酬的违约金。20xx年7月15日,他经人介绍看中了“新东家”上海某公司,收入可观,袁明便向公司辞职,到上海工作。

武汉某电力公司随后便以袁明跳槽违约为由,将其诉诸法律。武汉中院最终判决袁明赔偿公司6.3万元。袁明不服,申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了这起劳动合同违约案件。

袁明做梦恐怕都不会想到,这次跳槽跳出的违约金官司竟然打了6年还没有结果。而20xx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就在袁明这样的劳动者暗自窃喜时,许多企业老板却对这一条款充满怨气。

温州一家制衣厂的王老板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我该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

“新进来的大学生,啥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会做点事情了。这一年多他基本上什么都干不了,都是我们付出劳动在培养他,教他学做事情比我自己做还要累,我自己也许10分钟能做完的事情,我来教他做就得一个多小时。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对自己的工资不满意了,就跳槽了。那么我们该怎么保证公司的利益?”一位中型IT公司的老板同样向记者抱怨。

企业老板没法解决,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和邹东生同样的人力资源总监们也很无奈:“有了这个法律,员工想走就走,又不能提违约金,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很作难啊!”

袁中文认可这个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员工跳槽。但是他指出,企业对员工跳槽一直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目前人力资源市场的现实是要想从员工手中拿违约金比登天还难。“我做人事工作多年,只拿到一笔违约金。而且还是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跳槽,新单位支付的。”

“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袁中文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而且也不是一律不付违约金,如果员工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培训或者和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跳槽时就要付违约金。”

现在一些企业采取的阻碍人才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的做法通常是扣押证件、提供担保和拖延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等。“劳动合同法中对这些行为给予了‘回击’,具体是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阻碍人才的流动,不仅面临着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袁中文指出。

尽管是企业方的代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给人力资源主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袁中文还是建议企业,只有真正做到了“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才不会担心人才的流失,劳资关系才能和谐。

⬣ 怎样签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 怎样签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

一、一找工作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使用一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该案例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在认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一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员工对于单位以一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找工作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答案是肯定的,用一找工作也就是变相的欺诈,这个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单位发现文凭是造假的,可以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任何赔偿。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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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13972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完成时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一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乙方如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希望增加____________元工资作为补偿,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乙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接触、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本合同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备案一份。无部门公章和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公章无效。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人事处公章

(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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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1. 采购要素:

2. 交货时间:20xx年4月15日

3. 交货地点:广西省南宁市

4. 交货方式

由乙方一次性将工作服送至广西南宁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及相关费用。

5. 验收方法

5.1 工作服按照甲方要求的样衣的规格、型号、数量、面料、颜色、制作质量以及约定的辅料等规定进行原产地预验收和送达交付地点终验。终验时,甲、乙方双方代表共同验收,并签收验货单。

5.2 甲方收到服装后,验收异议期限为7个工作日。若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已完成验收。

6. 合约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约总价:玖拾伍万零肆佰元整(大写),950,400元(小写)。

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60%的.合同价款,乙方收到首付款项之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甲方签收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40%的合同价款。

7. 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7.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进度

7.2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7.3 甲方逾期支付合约款项,每天应向乙方偿付逾期支付款项的0.5%的逾期支付违约金。

8. 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8.1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防静电工作服的技术质量达到其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8.2 乙方必须如期交货,如不能如期交货,应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 争议

本合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 本供货合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20xx年___月___日 20xx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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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共同考核部分

考核期内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否违背公司认识聘用制度,考虑可否继续录用?

二、专项考核部分

(一)

1、每月15日做销量计划表,16日前将销量计划表报区域经理;

2、填写客户要货登记表;

3、及时上报质量投诉信息;

4、及时向库房保管沟通客户预定货物;

5、在出库单收货人处签字:

6、保证客户或收货人在销售单“收货栏’处签字;

7、现金销售流程的执行情况;

8、赊销流程的执行情况;

考核频次:不定期

考核标准:

1、凡无书面目标及市场销售任务的,扣除补助等所有待遇。家在本地无补助的业务人员,扣除基本工资。进入试用阶段。

2、无书面分解销售任务或分解后未经区域经理签字确认的,扣除当月补助,10日内未改正的取消业务员资格,进入试用阶段。

(二)销售提成

考核标准:

1、当月销量工资=当月销售额×提成比率(待定);

当月销量没有达成当月的任务配比,从销量工资中扣除部分=销量工资×配比系数;

任务市场销售计划的误差不得超出正负20%,否则罚款20元/次;

市场任务量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项目,占年度考核工作的50%;

每低于任务量10%,扣除销量年度考核工资的20%;

全年任务量完成在50%以下,扣除全部销量年度考核工资;

连续三个月没有达成销售任务的60%,转为适用;

2、市场份额的增减暂时不做季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以一年4个季度分为4个销售周期,占年度考核工资的20%;

(三)货款回收的及时性

考核标准:货款回收时,应回收的账面未及时回收的,每有一次罚款200元。

(四)《月市场销售计划表》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

1、 未及时回传罚款20元。

2、 报表无业务代表签字,罚款50元。

3、 报表无经销商签字,按无计划考核,罚款50元。

4、 报表缺项、漏项的,每缺一项罚款5元。

5、 未及时回传要货计划,造成市场严重断货,并影响新产品铺市效果的,罚款100元。

(七) 客户经营证件的收集

考核频次:不定期

考核标准:

1、 合同的正副本的最后一页,在供方处经办人必须有业务员的签字,违规罚款50元。

2、 返回的购销合同必须有经销商即法人的客户资信调查表,如需委托办理合同书事宜,需要法人的授权书,违规负激励50元。

3、 返回的合同需要在一周之内要求业务员主动与负责合同的有关人员联系、督办,违规负激励20元。

(八) 资信评估

考核频次:不定期

考核标准:违规负激励100元。

(九) 客户渠道分解表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

1、 未及时回传罚款20元。

2、 报表内容不规范的,每次处罚款50元。

(十) 计划准确率的考核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暂不进行考核

(十一) 价格管控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暂不进行考核

(十一)市场的管控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

1、 如公司抽查,业务员未能准确掌握客户发货数量、产品流向、库存状况或反映不真实的,第一次违规负激励50元;第二次违规负激励100元,并留用查看3个月;第三次予以解聘。

2、 通过产品消化周期的结果,监控客户数量,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消化完毕,如有违规负激励50元。

3、 管辖市场的铺市率:暂不做考核

(十二)窜货情况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

1、 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窜货、倒货,无论情节轻重,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违规两次以上解聘。

2、 如因对市场管控不严,导致窜货、倒货事件,未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查的,每月一次罚款50元。

(十三)竞品调查表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未及时了解和反馈的',负激励50元。

(十四)售后服务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

1、 投诉处理中擅自作主张自行处理,造成客户、消费者损失或事态扩大、严重,被投诉的,处以负激励200元。

2、 未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引起传媒曝光,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公司美誉度,扣除当月工资,并处留用查看3个月,情节严重者解聘。

(十五)促销申请与结案报告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

1、 活动前25天,需报《促销申请表》回公司,凡未按规定操作进行的促销(指未经公司领导书面同意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并处100元罚款,留用查看3个月。(例外情况与区域经理具体沟通)

2、 未及时回传《促销申请表》回公司,每有一次罚款20元。

3、 《结案报告》需在活动结束1周内传回公司,违规处以50元罚款。

4、 活动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要求,否则每超1%,罚款20元,以此类推。

(十六)《季度经营报告》《月度营销报告》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

1、 未按时回传报表,每份负激励20元。

2、 回传报表每有一处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罚款30元。

(十七)工作作风考核

考核频次:随机抽查

考核标准:

1、 在回收账款的过程中,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做主,给对方财务人员回扣的,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解聘。

2、 业务员不得吃、拿、卡、要客户,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3、 不得向客户以任何理由借款、借物,每发现一次,负激励1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经公司领导同意的除外)

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送交国家有关司法机构制裁,公司同时予以解聘。

5、 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树立良好的形象,每有一次投诉,罚款20元。

6、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制度规定考核。

(十八)退货管理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保质期内有退货,按退货额的5%罚款。

(十九)费用考核

考核频次:每月

考核标准:依照公司规定的考核标准

1、 本考核规则的解释权属销售部,不妥之处有待完善。

2、 区域经理承担业务员责任的50%的领导责任。

3、 如本人对每月的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传真后3日内与销售部长沟通,重新考核,否则,该考核结果生效。

4、 考核结果从本人月薪或年薪中扣除。

5、 每月因报表未及时回传所积累的负激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6、 每月应回传的报表请及时在规定时间回传公司并请信息员立即确认,如因没有确认造成报表漏签、责任自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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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的员工从开业到现在还没辞退的叫老员工,也算是这企业的老人了,那为了公司干了10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那么企业应否继续续签?连续工作满10年应续签合同。

老罗已经在丰台区某服装厂连续工作了14年。今年3月底,老罗的.合同即将到期,厂里认为,他工作中一直表现不错,于是决定和他再续签劳动合同,老罗当场就表示同意。但厂里给老罗拿出的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却是4年,而老罗向厂里提出希望能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厂里的领导拒绝了。于是老罗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老罗在厂里工作了14年,超过了法定的10年期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老罗也要求与厂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厂里就应当与老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拒绝老罗的要求。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老罗所在的工厂违反了上述规定,还应向老罗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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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喻某于20xx年2月到某公司从事维修钳工工作。20xx年3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喻某从事操作工工作,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喻某的工作岗位。

同年10月,喻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TPM2人员培训。后公司通知喻某到TPM2岗位工作,并告知喻某拒绝到岗的相应后果,但喻某予以拒绝。

同月21日,某公司再次征求喻某意见并被拒绝。同日,某公司向喻某送达岗位调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了相关调岗情形以及不服从调岗的相关后果,喻某未到岗。

同月23日,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工会,告知喻某的行为构成《员工手册》的丙类过失,将对喻某给予解除合同的.处理,公司工会盖章同意。

同日,喻某出具退工通知单载明:兹有喻某由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等,喻某在通知单上签字。后喻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喻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喻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合理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喻某工作岗位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因喻某不同意岗位调动,单位多次与其沟通并书面告知相应后果,喻某均不服从岗位调整。如皋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后喻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和生产经营需要,对人员岗位进行适当合理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喻某作为维修钳工,对生产设备有一定的了解,新调岗位主要从事生产为主维修为辅的工作,某公司亦给予员工自行选择原维修区域的生产岗位,故喻某经过培训后应能胜任,且TPM2岗位工资待遇在原考核奖金的基础上另增加TPM2考核奖,工资待遇不低于喻某原岗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在遵守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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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前往贵司办理******项目货款结算事宜,请予以办理。

委托人:

***************公司

授权收款委托书

***公司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合同号:***)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代理与贵公司办理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货款结算的手续。

附: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委托单位:*****(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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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代理

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委托单位: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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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xxxx性别: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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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号: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人是省外院校甘肃生源的._____年应届毕业生,因故无法回生源地参加报名,特委托家人报名。

委托权限:代为报名和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委托时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被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我声明:我已认真阅读《____公告》规定。在考取聘用时将提供公告要求所有原件,若有违反,愿意接受考试机构的相应处理。

我确认我因在外地不能按时现场审核,故委托____代我报名。我确认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承担上述信息错误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委托人(考生)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章来源:http://www.551336.com/hezuohetong/1634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