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发表时间:2025-10-18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28篇)。
在现代社会中,协议书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签署协议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样的协议书才算有效呢?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确认权的整理内容,欢迎阅读和收藏。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通讯)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联系电话:户籍地址:家庭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内容
1.1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__工作岗位。
1.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
第二条协议期限
2.1乙方自身的劳动关系为如下情况:
(1)乙方已与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期限为:年;
(2)乙方处于状态,无法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为。
第三条劳动时间
3.1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3.2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3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纪律
4.1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4.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调职、降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兼职劳动报酬
5.1甲方以每小时____元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在每月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报酬。
5.2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社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7.1合同期限届满;
7.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7.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7.4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其他
7.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7.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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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网络信息宣传顾问一事达成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网络信息宣传顾问,负责公司的产品宣传单页的平面设计、公众微信的设计及推广、企业网站设计推广及维护等。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胜时间总计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开始起算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但需保持通讯畅通。甲方提前三天召集乙方开会,乙方无特殊原因,须按时出席。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的报酬为每月的'月薪 3500 元(人民币),由甲方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
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保密责任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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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方聘用乙方成为__技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就聘用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兼职业务员定义:乙方若已在固定单位上班,且人事、劳保等均在固定单位,在乙方能正常完成的工作及不影响的情况下,展开甲方的工作。乙方承诺为甲方的工作和的工作不存在冲突并不会影响的`业务量。
1、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协议。
2、乙方须为具备法定年龄,年满18周岁系法律允许从事销售工作的合法公民。
3、乙方须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实认真填写甲方的兼职业务员聘用合同,并经过双方协商签定合同。
4、乙方须详细阅读本协议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关规定,对甲方的经营理念须有较高的认知度及忠诚度,并自愿维护和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5、甲方按乙方销售业绩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详见:附件1《兼职业务员薪酬计划书》、附件2《公司产品报价》,甲方不承担乙方其它任何费用,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本着双方诚信合作的基础上,甲方给予乙方足够的产品和服务支持及相关其他的帮助,乙方应严格尊重甲方的产品和商业机密,对于泄露商业机密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为便于乙方拓展市场,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介绍,并配合乙方作好销售服务工作。
8、乙方可享用甲方提供的各种产品和公司现有的资源。
9、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收集并分析定单信息,并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甲方。
10、如兼职业务员之间有业务冲突,可由甲方出面协商解决。
1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劳动部门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作违法乱纪的行为。
12、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而定,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期满后可续。
1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存在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力终止本合同。
1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公司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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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被录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负责甲方所有设计,制图,清单报价,按照甲方要求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本协议期限为______年。
三、劳动时间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四、劳动报酬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年薪陆仟元整,签订合同付贰仟元,有效期半年后付贰仟元,有效期到期后付贰仟元。
五、保密义务
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如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自愿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一切后果。
七、其它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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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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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抱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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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则
2.1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2.3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
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
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3 劳动合同的订立
3.1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5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4.1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a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b 工作岗位;
c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 劳动报酬;
e 劳动纪律;
f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g 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h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4.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
a 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
c 长期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4.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
4.4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4.4.1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4.4.4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5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4.4.6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
a 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
b 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5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 医疗期
5.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5.2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2.4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5.3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
5.3.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
5.3.2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
5.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1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计算办法:
医疗期为 3 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 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2 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5.4.3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
5.4.4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5.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6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6.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6.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 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需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6.4.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4.2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6.4.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4.4 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6.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6.5.3 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
6.6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7.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7.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7.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
6.7.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6.8 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6.4条、6.7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6.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给公司):
6.9.1 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
6.9.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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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公
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4、对于各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人员,各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续签合同,均可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名;
5、拟续签合同人员签注意见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见'栏内,填注'同意续签'或'不予续签'意见,并由各公司总经理在'签字栏'内签字;
6、各公司须在一周内完成合同续签的确认工作,并将《续签合同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7、人力资源部接到各公司报送的《续签合同审批表》,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对各公司续签意见予以审核;
8、对不宜续签人员,要及时与各公司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对公司拟不续签而本人有意见者,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找本人和有关人员核实,并提出人力资源部意见;
9、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完成上述审核,并在人力资源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第三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规定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各公司出现辞职、合同将到期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客户评估需要,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公司决定落实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制订实施本管理规定。
一、凡进入公司务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员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应对需签订合同的员工介绍公司的优惠条件和相关情况。
三、签订的合同要规范,做到字迹清楚,内容正确、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页“用工单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车间名称,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不写错别字。
第2项有关乙方自然情况均应填写完整,合同期限根据公司要求填写,自签订之日算起,一般为一年。同时,乙方工作内容(工种)也应注明。
最后一页(签章栏)的乙方签名应由签合同员工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并填写具体签订时间,严禁代签或作假,确保合同有效。说明:
1、只有夫妻关系的'员工才能合签一份合同。
2、员工有别名,并已在工资表中体现的,均应在填写的姓名后写上别名(加括号),并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以免产生不良问题。
四、签订合同的员工应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粘贴在备注栏上。
五、各车间主任应对本车间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造册登记,对没送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员工私自解除合同而离厂的,车间主任应在花名册上注明,并在15天内以联络单的形式,上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汇总后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各1份,以便于冻结其工资和注销劳动合同,否则,造成应冻结工资被领取的,按公司规定追究部门主管和车间主任的责任。
七、各部门主管应督促各车间按规定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掌握签订数量和质量等相关情况。
八、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劳动主管部门的合同验证工作,应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归档等工作,防止遗失。
谢谢!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本公司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定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和《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签定劳动合同的范围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员工都必须签定劳动合同。
2、股东单位选派的员工,原则上都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组成。劳动合同的甲方为公司,由总经理签署;劳动合同的乙方为员工,由员工本人签署。
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作内容;
(2)、试用期;
(3)、保守商业秘密;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纪律;
(8)、劳动合同期限;
(9)、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1)、其他有关事项。
3、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求及员工本人条件,征询员工本人意见来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规定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自然终止条件出现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长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条件
(1)、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非关键岗位(公司确定)工作的员工;
公司同意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3)、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员工;
企业关键岗位的员工;
企业出资派遣出国学习、培训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4)、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职以上的员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5、关于试用期
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最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延续、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2、劳动合同的延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
严重失职或违纪,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员工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3)、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以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扣压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2)、支付员工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4、第四章第三条第1款的情况,公司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的100%。
5、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由公司出资攻读
学历、学位或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应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与公司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学习结束后在本公司实行服务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务期限届满时,应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在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交还学习培训费用。
(六)、劳动争议
1、合同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按双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等,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对专项事物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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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这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果签订之时就多注意,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后若遇上纠纷也不至于过多的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尤其需要广大劳动者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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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补偿?
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自己生病的情况,而多数情况下都需要请病假。此时此刻,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在病假期间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呢?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我们的病假职工又能获得哪些赔偿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病假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补偿的问题吧。
1、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劳动者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病假期间解除劳动怎么赔偿的问题了吧,如果大家在生活中真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为自己取得自己应有的利益,另外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关于劳动合同或者工资福利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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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及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劳动手册编号: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技术等级:
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认真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位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使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管理、生产)岗位从事工种(工作),并履行岗位职责。
三、劳动保护的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按国家规定配给乙方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乙方如下: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衣,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员必须遵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
2、实行每日不超过12小时,每周不超过8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等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虾类标准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
3、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单位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实行(月、日)工资制,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的十五日,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为:把80%工资存入员工工资卡,其余年底结算。
五、劳动纪律
1、甲方规矩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完善各项劳动保证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与管理,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乙方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由甲方代为缴纳。
2、甲方应当创造条件,努力改善机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职业培训
1、甲方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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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3、乙方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刻苦钻研技术,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做到持证上岗。
八、劳动合同的种子、续订、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种子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天便利续订手续。逾期未办理而双方仍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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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号
职工姓名: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工作年限: 年 月 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 号
_____年__月__岗位工作。本期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已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___年___月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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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案件是企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说明很多企业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地方,比如规章制度不规范、加班费计算不足额等。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小微企业重视产品、重视销量,却忽略用“法律思维”管理企业,轻视劳动法,直到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见劳动法问题以及相关提醒,供各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规章制度要合规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灵魂,贯穿于企业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规范企业全体成员及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规章制度不仅实体内容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常见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合规情形如下: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比如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职交押金、罚款、扣证件,违反计划生育开除、强制消费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办公室内张贴。
4.超越劳动管理工作的范畴。比如没有合理理由却要求员工统一剪短发。
法律风险:不合规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将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据不合规的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可能要支付赔偿金。
规范做法:
1.结合企业生产特点拟定初稿,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归纳各方意见,最终确定。
3.公示和告知。可以采取签收法、考试法、传阅法、培训签收法。
其他提醒:留档保存好会议通知、签到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以便争议发生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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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四、向劳动者公示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条件,员工就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你还担心他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不是阻碍他的权利行使。其实按照法学理论来说,无效即是指自始无效,通俗地说就是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效力。没有发生过效力的“规章制度”就不是规章制度了。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这条规定一点也不妨碍你的,尽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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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分公司有关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异常应急处理措施;
3.组织监控室工作人员学习总公司、分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
4.加强对监控室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定时检查值班情况,发现违反监控中心管理制度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5.定期组织监控人员分析、解决监控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避险五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7.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领导联系,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离开危险区域,撤离至安全避险地点;
8.积极配合采矿工队工作,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9.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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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本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于*年*月*日经公司第*届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三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公司(用人单位);员工是指×××××公司(用人单位)招用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第十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向有关部门备案。
公司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员工应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
员工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十三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培训员工的,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公司保存备查。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由此设定的违约金金额以实际培训费用支出为上限。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按比例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式样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一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按双方商定的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五、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生产按排,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如有违反甲方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临时工劳动协议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工作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和岗位担任职务。
三、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度,乙方每日工作八小时。根据工厂的具体条件、情况,每月休息一天。
四、甲方生产任务超大,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进行加班的,按加班时间给予报酬。
五、甲方应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含个人所得税、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甲方负责食宿。
六、甲方安排乙方外出工地工作应每天补贴伙食费________元。
七、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时,甲方可安排其他工作,乙方待工的应按正常月工资计算工资。
八、乙方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出现工伤事故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外出应当严格执行书面请假报告制度,否则视为私自出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甲乙双方约定:甲方绝不容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乙方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在协议期间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管理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负责赔偿责任。
十、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履行义务中发生争执,经劳动协议调节部门调剂不成的,从争议期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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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实际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务输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乙方按甲方用工要求,为甲方组织输送符合甲方条件的劳务工,并以劳务临时用工的方式派往甲方,甲方按协议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劳务费等相关事宜:
一、协议期限:
1、协议期限暂定为____月,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2、本协议期满,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约,反之则协议终止;
3、如一方中途要解除合约或续签合约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议定,违反法律或协议规定事项除外。
二、劳务费用及待遇:
1、乙方输送员工正常出勤的,甲方按时薪支付乙方输送员工工资,以_______元人民币/小时的工资标准支付输送临时工工资(加班及节假日按国家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2、临时工工时要求:乙方应保证甲方临时工出勤工时不低于260小时/每月(请假、旷工除外);
3、甲方免费提供食宿,一日三餐的用餐参照甲方正式普工用餐标准。
4、甲方每月____日前发放上月劳务费用(遇节假日提前结算)给乙方,甲方支付费用给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发放临时工的工资等费用;由于甲方未及时将劳务费支付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按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支付给乙方。
5、乙方员工办理离职手续需提前3天向甲方人事部申请。
6、发放工资前7天,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考勤、工时核对,签字确认。
7、乙方在收取甲方的劳务费用后,应出具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8、工伤事故按照以下约定预防和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积极组织施救、保护现场,立即将工伤员工送当地工伤定点医院救治,同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为其办理住院等手续。工伤员工所需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先由甲方垫付。
(3)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工伤事故报告、两人以上现场证人证言送达乙方,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救治过程,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4)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发放。
(5)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将于工伤员工治疗终结2个月内支付由甲方为乙方工伤员工前期垫付的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要求和标准输送临时工,并遵守厂里的厂规厂纪。
2、员工年龄在16至35之间,汉族,性别不限;
3、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语言沟通无障碍;
4、身体健康,无疾病;
5、形象要求:女性不得浓妆艳抹,男性不得留长发指甲,不得打耳洞,无纹身;
6、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签订本协议书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约定:
1、双方应承当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如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一方承当一切费用,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其他所需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并写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广州市总工会、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当职工与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有争议时,工会要调查分析情况,支持和指导职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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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解决好外来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据介绍,自广州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大部分单位和职工已按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目前,广州市仍有一部分单位以各种借口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已经有接近300万人。他表示,当前没有参与缴存的单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整个单位的职工都没有参与缴存,二是单位仅仅为部分职工开设了缴存账户。
对此,《通知》提出,将着重解决好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和正常缴存问题;解决好外来工、劳务派遣工、事业单位合同工和其他形式用工没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解决好因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问题。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广州将重点做好住房公积金催缴、督缴工作,“未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比例将会逐步减少”。
公积金执行情况定期接受职工监督
今后,企业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就像是给职工缴纳社保一样,被纳入正式劳动合同文本《通知》要求,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并写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中心还在与劳动部门协调,下一步将争取把公积金缴纳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
单位帮职工缴交多少公积金,还要“晒”出来接受监督《通知》指出,各级工会要把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使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当职工与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发生争议时,工会要调查分析情况,支持和指导职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劳动合同管理,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合同易于履行。
三、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七、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要做好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八、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三改一加强”、减人增效的要求,制定行业劳动标准,指导所属用人单位大力加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岗位进行测评和分类,按照精干、效能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组织,制定岗位规范和考评标准,明确职工岗位责任,为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基础。
九、加强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纠正无效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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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每5年与公司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xx年,张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劳动合同还有3年没有到期。张某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门告诉张某其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因此没有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话,也需要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才可以签订。公司的解释是否成立呢?
评析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3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中有关期限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劳动合同虽然还没有到期,但其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了,已经具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该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书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对甲方公司情况、管理制度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形式:___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教师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业绩、考核结果,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相对应的工作级别,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有关报酬依据《劳动法》及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条甲方每月10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见附表1、2。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工资待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应当依照《劳动合同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___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如下内容均系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除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书,乙方除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并需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时受聘于其他雇主的。
(2)乙方在教育、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方面有隐瞒、造假、虚报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应对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客户、产品、销售等信息)予以保密。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甲方有关资料(含复印峻、电子资料)带离工作场所,擅自传播和复制(拷贝)甲方有关资料,离职时未归还所有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均属于未能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4)乙方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详细了解员工手册内容,承诺严格遵守。乙方累计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双方确认造成甲方损失1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害;
4、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违反《劳动合同书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书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___
1、未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此处及时是指在乙方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书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遇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书、劳动纪律,或遇不可抗力、节假日顺延支付等情况,不视为未及时;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违反《劳动合同书法》使劳动合同书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书期满的;
2、乙方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才能支付。乙方工作交接未办结的,无权领取经济补偿。乙方离职时的工作交接手续、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依照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和文件,以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乙方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可以暂时不为乙方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竞业限制条款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后,乙方应把所有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移交甲方,并保证两年内不在璧山县行政地域范围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且不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
第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方申明:___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业已获得公司的相关文件,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及以后颁布或修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甲方: ________,性别_____, 年 月 日出生,民族,住所地。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 年 月 日出生,民族,住所地。
丙方:_________,性别_____, 年 月 日出生,民族,住所地。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
一、甲、乙、丙三方自愿在 合伙开办 电子厂。
二、出资情况、比例、时间:_________
1、甲方以厂房、设备、技术 等方式出资(折合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 %;
2、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3、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在合伙期间,甲、乙、丙三方的上述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5、各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应交或未交的金额计付利息,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方保证其上述出资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权利清楚,不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如日后有任何第三人对该产权提出权利主张,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由此造成乙、丙双方的经济损失)。
三、本合伙由 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四、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五、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20____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合伙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_________以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_________企业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八、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_________
1、 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_________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_________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3、各合伙人的义务:_________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禁止行为:_________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另行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有违反本条之约定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入伙、退伙及出资转让的条件:_________
1、入伙:_________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_________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_________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十一、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_________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_________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理,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二、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____年____ 月____日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住房困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为解决中青年科技骨干的住房问题、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实现知识创新工程的目标,甲方对符合条件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乙方为甲方工作未满________年的条件下,本补贴款暂以借款形式发放,鉴于此,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借款人应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现在岗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包括所属(控股)公司人员。其资格由借款人的工作部门和所任教处共同确认。
第二条借款人的购房补贴标准根据《方案》的规定,借款人的购房补贴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全额差额补贴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的用途本借款是为解决住房困难的一次性达标补贴款,需专款专用,乙方只能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不以现金兑付。
第四条借款的程序乙方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填写购房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和甲方人事处认定资格后,与甲方签定本借款合同,凭上述材料到甲方财务处领取购房补贴借款,由甲方以支票形式给付。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乙方能保证为甲方工作满________年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自由处置。
第六条乙方工作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乙方为甲方工作________年即取得本购房补贴借款的所有权。本________年工作年限,以创新后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创新前即在甲方工作的人员,________年工龄折抵创新后________年工龄(具体计算方法见《方案》)。
第七条经计算,乙方尚须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乙方为甲方工作年限未满的处理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实际为甲方工作年限未满________年,则不能全额取得购房补贴,调离时需按不足年限的比例退款。
第九条担保乙方持因私护照出境而暂时离开甲方的工作岗位,如果乙方对甲方的________年服务期未满,则乙方在办理出国手续之前,需向甲方提供担保人,作为归还甲方借款的担保。如果乙方不能继续履行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又不归还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归还本合同
第七条规定相应比例退款。担保人应限定为甲方的正式员工,由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第十条乙方因各种原因调离甲方,不及时偿还甲方借款余额,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按借款余额与借款年限来计算(利息按国家规定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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