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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发表时间:2025-11-11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精华31篇)。

在日常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它在分配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您真正了解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关于委托合同终止的常见原因,供大家参考与借鉴,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对专项维修资金和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管理;

(四)处理对物业管理的投诉;

(五)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核定并予以答复。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计量装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登记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州)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五条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州)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并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超过300人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代表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进行推选,代表人数不少于业主总人数的20%。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50%;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20%。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均未书面报告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并配合筹备工作。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三)提名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利用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形式将会议事项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利用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需要投票表决的,可以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通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不能超过两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外可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50%。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的,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50%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五)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宣布辞职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0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有效的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定期公开。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及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四十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五)擅自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等级对应,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除非物业服务企业声明终止,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三)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业主应当对自行管理的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的需求后,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七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车库的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八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分类列帐,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业主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公安、环保、工商、规划、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 物业的维护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六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三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也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六十五条 住宅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保修期内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违反本条列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六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七条 物业收费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物业市场秩序,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切有物业管理需求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绿化、清洁、安保、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和监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有明确的管理和运作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人员职业素质培养。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承诺、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还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等相关规定,造成业主和社会公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损业主给予赔偿。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房屋的资料管理、租赁代理等服务,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维修、养护服务,保证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定期的房屋保洁、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等服务,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安全防范、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务,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事务咨询、社区活动策划等服务,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与业主委员会的良好合作关系,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和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注意对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保护和改善。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并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保持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合理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服务企业反馈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经营理念,保障业主权益。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保洁、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服务质量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及时进行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服务投诉、意见征集和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五章 执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和监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报备,并提交相关资料,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

第二十七条:客观存在的物业服务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承诺书,公示本企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能到职到岗的'视为旷工处理(按奖惩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 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打扑克、下棋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违者按奖惩制度第五条执行。

四、严格考勤制度,各物业管理站必须坚持每日签到考勤,考勤员必须认真登记,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月底汇总,于次月1日报经理审查后交财务科备案,是每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杜绝不请假或先离岗后请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对无视公司工作纪律,屡次违反,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调离其本人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经学习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按奖惩制度第七条执行。

八、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禁止收受用户任何好处,或以权报复,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按奖惩制度第八条执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对酗酒,不得因喝酒聚会而影响或延误八小时以外的临时性工作和服务要求。

十、水电工要严格执行水电工岗位责任制,水电查抄及费用征收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奖惩制度第十条执行。

十一、工作时间定为每天8小时,职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休班;值班人员安排其他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据情况安排休息)。

十二、对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性服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立即去办,服务范围之外的能办则办,不能办的须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禁止出现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发现或举报反映,则按奖惩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对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异议时,要首先向其耐心宣传解释上级的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直到业主理解和满意为止,遇有极个别业主无理取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一、物业服务范围

1. 小区物业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2)小区安全、卫生、秩序管理等工作;

(3)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通讯系统等的规范维护,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转;

(4)对业主和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如快递、报修、接待来访等工作。

二、物业服务内容

1. 物业服务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遵守职业道德。

2. 物业服务人员必须履行其职责,按规定时间到岗、下班,不早退、不晚到,值班期间必须保持专注。并且,物业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服务素质。

3. 物业服务人员应贴心解答业主居民的'问题,尽可能地帮助解决他们的疑问和困难。

4.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汇报小区存在问题,同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5.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保证小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做好小区的环境清洁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动火审批和开放车库的管理等。

6. 物业服务人员应为业主居民提供快递、报修、接待来访等服务。

三、费用收费

1. 物业费用制度:

物业费用是由业主共同缴纳,缴费标准应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总公司三方面协商制定,既要考虑小区的运营需求,也要考虑业主的负担能力。

2. 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划分:

(1)物业服务费:包括小区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2)公共基础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如电梯、电器、供水、供暖等的维护费用。

(3)公共基础设施更新费:包括小区对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更新和升级费用。

(4)装修保证金:业主在装修前应按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作为对装修过程中对小区设施的损害的赔偿。

四、物业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1. 业主或居民遇到物业服务问题,可以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室、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等渠道进行反映。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接到业主或居民投诉后,第一时间派人前往处理,并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业主和居民的投诉情况,并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人员做出奖励和处罚。

五、小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成立专门的小区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安人员巡逻线路,设立安全守卫室,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

3. 物业管理公司应着力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加强小区安全宣传教育。

六、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小区的绿化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建立绿化维护小组,负责绿化维护等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绿化设施。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禁止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切实保护小区绿化带的美观及绿化带内的植物生长。

七、物业公司服务承诺

1. 物业公司承诺在小区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遵循便民、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宗旨,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争取业主满意度的优异表现。

2. 物业公司承诺严格控制物业费用,将业主合理支付收费内容公示并不断透明化。

3. 物业公司承诺坚持“关爱业主”的服务理念,情感和个性化引导客户的服务需求,供业主提供优越的服务,并维护和谐的社区,保护和发展业主利益。

八、应急服务管理制度

1. 物业公司应建立应急服务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服务的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2. 物业公司应与小区居民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小区状况和居民需求,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服务事宜,做好服务记录。

3. 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特点,准备必备救援设备,并切实保障应急救援服务的有效开展。

九、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安全监控设备的完善与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的可靠性及时性。

2. 物业公司应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小区安全。

3.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与存储,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十、业主监督制度

1. 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监督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物业公司应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开管理信息,接受业主评价。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向业主汇报工作,并接受业主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职能,妥善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用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劳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乙方为我店铺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无固定期限。本协议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任务

乙方职位是______________。

三、工资

1、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支付,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

2、双方系劳务关系,甲方不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2、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

4、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

3、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4、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休假。

5、工作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损害、丢失店铺及顾客物品,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工作时间

1、甲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延长工作时间:__________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七、其他

1、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押金返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或变更。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六』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维护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方电力线路维护用工需求,确保电力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安排电力线路维护工人承担甲方部分电力线路维护工作,现将电力线路维护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基本条件

1、男性,年龄在18—4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能熟练操作电力线路维护各项工作,并经甲方考核合格;

3、取得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依法年检合格;

4、身体健康,经县级医院体检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二、协议的期限

1、本协议期限暂定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年度根据可变因素调整电力线路维护费用标准。

2、乙方安排的线路维护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

三、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乙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电力线路维护人员,人员一经确定,由甲乙双方拟订《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乙方与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3、甲方需要辞退电力维护人员,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更换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并办理其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电力线路维护费用包括:

(1)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2)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3)电力线路维护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标准

(1)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按甲乙双方共同的标准执行;电力线路维护人员试用期劳务报酬按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的80%进行考核兑现,试用期满合格后基本工资及浮动工资按标准的100%进行考核兑现。

(2)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按 省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的60%执行。

(3)电力线路维护服务管理费用按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劳务报酬总额的20%收取。

(4)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明细详见附件。

3、费用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按下列要求,按各供电所使用的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数量,将电力线路维护费用(不含甲方直接支付费用)分解至各供电所,并具电力线路维护费用发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支付。

(1)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服务管理费(经甲方核实后,按参保后人数支付费用),甲方应于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2)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浮动工资,甲方应于季度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进行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于每季度次月前20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3)甲方为电力线路维护人员购置保险费为 元/份〃人的意外保险。

(4)按国家每年新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执行,若缴费标准有所增长,应按本年度固定公布的最新标准将差额部分进行补充。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安排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具体岗位和工作地点,监督、检查、考核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能继续从事电力线路维护工作的;

(6)劳动者患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工作的。

4、有权要求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提供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否则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5、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按被退回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实际工作日结清本协议第四条第一项1、2、3、4款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与被退回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办理有关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手续。

6、因甲方原因造成电力线路维护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电力维护人员的经济补偿;或者甲、乙双方五年合同期满不再签订合同,导致乙方不能再与电力维护人员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电力维护人员的经济补偿,都由甲方承担,乙方积极配合。

7、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8、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要求、工作要求、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督查的义务。

9、为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在工作点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劳动器具,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甲方有权查看乙方发放电力线路维护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如果乙方出现违规现象,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提出改正意见,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赔偿。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本协议条款规定,安排不少于 名符合条件的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到甲方从事线路维护等工作,并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如少于规定数量应在1个月内补齐,反之按少一人扣减一人的0.5%管理费),只针对未补齐一人的0.5%管理费。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电力线路维护工作并返回乙方的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应方应予以接收并负责处理与电力线路维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和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与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给甲方备案。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电力线路维护协议的事实告知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并作乙方和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

3、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4、全面负责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务纠纷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负责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转接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档案。

5、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基本工资收入,并提供给甲方备案,不得无故托欠,如未能按期办理,造成与电力维护人员的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甲方未按月将工资转入乙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6、应按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为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将依法保险费等凭证复印件定期送达甲方备案,如因未能按期办理造成与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7、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根据情况向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索赔后支付给甲方,且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

8、乙方违背劳动法规定给电力线路维护人员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负责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教育电力线路维护人员严格遵守甲方工作制度,始终保持有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在岗,不得因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离岗而中断甲方正常工作的连续性;并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了解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劳动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10、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在甲方工作期间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电力线路维护工作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七、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考核由甲方负责,甲方按月对电力线路维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较差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全额支付浮动工资;基本合格,浮动工资支付50%;较差,浮动工资全额扣除。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3、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甲乙双方协调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的义务。

4、电力线路维护人员工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电力线路维护人员的,则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 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解决。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甲乙双方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本协议。

2、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电力线路维护人员费用明细表

2、电力线路维护人员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七』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用工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期限为 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劳动报酬。

试用期一个月,工资: 元,无销售提成等。试用期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工资计算方式:底薪__销售提成__完成任务奖励__全勤__年终奖。其中:底薪 元,提成:销售额 %,完成任务奖励100元(任务量:淡季2万,旺季3万月。销售额不足任务量的一半无销售提成),全勤奖励100元,年终奖:全年销售额1.5%。

三、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专柜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

2、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3、3个月内不得无故辞退乙方。特殊情况除外。

4、乙方在协议期内违反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业务技术等教育培训费及工作服装损失费用______元,扣除当月工资,并补偿甲方违约金 元

(二)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规定各专柜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2、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与乙方解除用工协议:

a、经试用,发现乙方不符合条件的;

b、乙方不履行用工协议,经甲方提出警告、教育仍不改正的;

c节假日不上班;

d其它特殊情况。

3、如甲方店铺不经营,本协议可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及专柜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领导、管理。

2、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努力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有关指标。

4、乙方自签订合同期起7个月内不得向甲方提出辞职。乙方工作末满7个月提出辞职、节假日不上班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工资,并支付甲方业务技术等教育培训费及工作服装损失费用______元,补偿甲方违约金 元

5、如乙方提出辞职,请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不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工资,并支付甲方业务技术等教育培训费及工作服装损失费用______元,补偿甲方违约金 元。

6、重大节日不得休假,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通知甲方,如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一月有4天假期,适时轮休。有急事需请假,请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如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有权取得劳动报酬。

3、有权拒绝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4、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用工协议;

a、甲方不按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b、甲方不履行用工协议,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c、其它情况。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发布严格执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辞职或擅自离职的,或因乙方严重过错而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予以辞退。

六、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如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

『八』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作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二、甲方权利:

1、乙方需遵守卓汇教育员工规章制度。

2、乙方有特殊事情请假需提前说明,擅自离岗按公司规章处理。

3、乙方必须合理的'按照甲方安排完成工作任务,甲方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三、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____元/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月月底发放。

四、乙方权利:

1、享有国家法定假日安排。

2、甲方应按时发放员工薪资。

3、甲方违反协议,乙方有诉诸法律的权利。

五、合同解除:

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事可以辞职,但必须提前_______周通知甲方。

2、甲、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纪守法,如有违规协议可解除合同。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日期:_______

『九』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深入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双方订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职责:

1、进行安全工作检查、监督、管理、协调,发现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如拒绝整改,甲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乙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乙方职责:

1、加强租赁场所(地)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如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彻底或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必须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场所(地)内的消防器材必须配齐并保持有效。

3、应经常性的对经营场所(地)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甲方的隐患要及时沟通共同整改。

4、对经营场所(地)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告知甲方,不得隐瞒。

5、对室内固定的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对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十』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双方生产安全,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就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乙方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乙方的资质名称:

乙方的安全生产条件:

说明:乙方应将资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资料原件送给甲方审核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资料复印件交到甲方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乙方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乙方现场负责人:________;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规、违章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3、对乙方所制定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批和检查落实,对无方案、无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2、乙方的安全目标应与甲方总体安全目标相一致。

3、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甲方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岗位证上岗。

6、乙方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

7、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

8、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必须持本岗位有效证书上岗。

9、施工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出现。

10、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由乙方单位负责人负责。服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1、按部颁JGJ59—99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如有严重违反JGJ59—99标准保证项目条款,甲方单位有权提出停工并罚款。

12、平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甲方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应无条件地整改。

1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14、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甲方上报各种安全统计数据。

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必须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乙方,不得将经济损失和矛盾转移到甲方。不得将事故隐瞒不报。

1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17、向甲方单位交纳安全保证金时,缴费额为承包合同总金额的___%,并在进场前划到甲方单位。

18、如果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条款,甲方将取消其分包商资格,不再继续与其合作。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2、本合同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与工程合同一致,如果工程合同工期有变动,本合同期限也随之变动,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本合同也一同解除。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为了加强资材车间、捆包作业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承包商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承包单位必须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承包单位要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承包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依法对本公司的资材车间、捆包作业外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是本责任书的安全责任人。

二、承包单位在本公司生产部门的指导下,保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作业区域范围内的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委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承包单位作业人员遵守委托单位的“动火作业规定”、“挂牌作业制度”“高空作业”等各项作业规定,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包单位应组织员工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承包单位和委托单位每月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

六、承包单位需及时准确向本公司导报告作业发生的事故,并采取正确有效措施,减低事故危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

七、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上报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积极处理并及时向本公司剪切捆包科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八、承包单位应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负责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九、委托单位有权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各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指正和教育,承包单位人员需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承包单位人员由于违章行为、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与委托单位无关。

十一、 对违反国家、省、市、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作规程,由本公司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承包单位进行惩罚;造成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 对于没有履行安全协议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承包单位的责任

十三、 本责任协议书一式两份,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由委托单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承包单位负责保管,从递交即日生效。

承包单位:XX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XX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十二』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定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合同组织评审。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严禁超越代理权限或在无代理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

4、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部门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

5、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项目部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违者依法惩处。

6、合同必须按规定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须取得会审部门书面签认。

7、对外签订的合同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台帐,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文函资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接受合同管理部门的领导;所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及时提供给同级财务部门。

9、合同管理实行三级归口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领导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纠纷的决策和处理工作。

11、对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和设备购买、租赁等合同签订,应参与和监督,并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

『十三』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保障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类合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买卖、租赁、运输、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公司各类合同、协议、授权委托、对外发函等的审批、用章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钉钉走“合同审批”前置程序。对未通过合同审批前置程序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第七条法务负责合同的初审工作,主要审核合同信息完整性、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承担等,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第八条总经办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核及盖章。

第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后,相关经办人员需在法务处对该合同进行合同编号,并将原件交至公司人资行政部存档保留。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原则上由公司或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担任,其他部门、个人等若确需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需提前报备。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基本调查,不得与未经授权许可的自然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经济合同。

(三)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四)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授权委托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五)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则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附上履约相对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及时交割(银货两屹)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形成可保存且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公文信件、函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等。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产品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承揽合同应详细约定各时间节点及费用支付等问题。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生产方式及样品式样。

(五)价款或报酬条款

1、价款或报酬、支付节点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或做相关其他优惠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汇票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除涉及金额较小外,一般不采用现金结算,若确实情况特殊需采用现金则需支付时要求对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据及发票。

(六)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1、履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住所地。

3、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管理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条款

在合同签订中若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对制作、创作、设计、开发、研究、商标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合同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需对重要内容进行保密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联系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都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通讯地址及通讯终端,对于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合同必须约定合同联系制度。

(十)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公平性最大限度降低自身违约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各自的损失承担,以及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除对方明确表示不可改变合同条款外,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不采用仲裁。

采用诉讼解决争议的,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书面协议。重新签订新协议的,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相关部门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总经办汇报并通知公司法务,经公司决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在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日期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办人应及时以公司名义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在咨询法务处理意见后向总经办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在合同中可约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所达成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进双方履行情况。履行买卖合同需要交付的,在货品交付时应签署相关确认收货单据,并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存留已开票证明。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经办人员发现对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备至公司: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并留存书面证明;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人员和总经理,并将具体情况告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拟出可行性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公司法务和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公司法务人员。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与保存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

(一)法务是公司合同归档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有:

1、对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包括扫描并进行电子归档管理);

2、对公司各类合同信息完整性审查及内部合同归档编号管理;

3、负责日常合同出借及收回登记管理。

(二)人资行政部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法务开展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类合同内部编号管理

(一)公司各类合同根据公司各分、子公司进行分类。

(二)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编号之间以“-”号间隔。

(三)公司各类合同按照四级编码进行编号归档管理。

1、一级编码:区别各地区的合同。

2、二级编码:区别合同的公司/部门归属。

3、三级编码:为具体的签订年月。

4、四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

(也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编号模式)

(四)补充协议的处理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共用一个编号,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括号以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二十九条法务负责履行期限较长(超过一年)合同的履行跟进,对发现履行存在一定风险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及时跟进,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十条合同归档后,应纳入档案室存放,由合同管理人管理监护。

第三十一条需查阅或借出档案的,应当通过钉钉流程发起资质使用流程,并在合同管理人员处报备并登记。

第八章制度施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一)未通过合同审批流程、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传播、复制。

第三十八条收受他人利益,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或从事商业间谍活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1、招商文员负责招商部有关合同、协议的领取、登记、保管、分发与存档工作。

合同签定盖章之后,原件一式两份,客户一份,公司行政部档案室一份。

招商文员必须另外复印三份,本部门留档一份,物业管理一份,财务一份,每份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以便备查。

2、招商总监负责招商人员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审阅,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3、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租金价格与客户进行谈判,如果有主力店或著名品牌店的客户,租金浮动应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与客户谈判。

4、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合同范本进行相关合同的填写,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告知经理同意后方可受理。

5、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合同、协议的领取、签定、交纳等。

6、招商人员在填写完相关合同后,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盖章。

7、招商人员在签定相关合同时,必须保证公司利益。

8、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客户进行租金的交纳工作,逾期或少交的客户,公司将对招商人员的奖金进行滞留。

9、如果招商人员没有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造成的后果有本人负担,造成的严重的经济后果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权。

10、《合同、协议》的签定流程:

1)招商人员到文员处领取合同、协议,并做好登记工作。

2)签约完毕后及时交回文员处,文员应做好归档工作。

3)当天没有签约完的合同、协议,下班前应交回文员处。

4)招商人员在签定完后,应将客户的资料、相关手续一并交回文员处。

『十五』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1.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全程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定期更新合同模板,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动。

3.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加强与法务、财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跨部门的合同管理网络。

5.实施严格的.合同审批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的合同签署。

6.定期审计合同管理流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改进制度。

7.鼓励员工参与合同管理,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员工遵守制度。

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健全、高效且灵活的中心合同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十六』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加工零配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样式加工零件,总计按甲方提供的每种零件的'数量,价格按双方协商所定的的价格。具体明细见附表。

二、乙方须按照加工零件清单所列的各项规定,如加工说明、数量、交货日期等确实履行准时交货。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保质保量,并不得有短缺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况。

三、付款方式:零件按时加工完毕,交付乙方工厂,经验收合格,核算出加工零件总款,一次性付清货款,甲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表:零配件加工明细表)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十七』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代表人: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代表人:

签定合同地点:

签定合同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所做产品中部分部件(QTZ40、QTZ63(5610)、QTZ63A(5210)所有工作平台含护栏)委托乙方加工,现就加工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加工内容与费用

1.本协议涉及的一切加工部件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厂外自选场地,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及书面要求(另见技术要求附件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制作委托加工部件,所需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交付甲方的完工部件均应按甲方要求按台套捆扎整齐并作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油漆刮伤、防运输变形等)

3.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加工部件均按9100元/吨计算加工费用,重量按甲方图纸表明的重量计算。价格调整按合同签订之日的市场钢材价格为基准,每上下浮动500元/吨,则加工费用相应上下浮动300元/吨。乙方应按每吨部件提供5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部分开据劳务发票。

二、双方责任权利

甲方:

1.甲方保证按协议约定结算加工费,每月上半月交付部件的加工费在下月25号支付至乙方账户,每月下半月交付部件的加工费在隔月15号支付至乙方账户,如甲方无故拖欠加工费用,超过 10天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赔偿,无故不接受合格产品,乙方有权追加费用。

2.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书面要求在甲方厂内验收部件

乙方:

1.乙方按照甲方生产任务单生产,保证按时交货。

2.乙方严格按图纸工艺生产,保证质量、自觉接受监管与检验,如因乙方制作不当而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协议限期

本协议暂定一年,自20_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_日,期满后,若双方有意延长外包加工期限,可另行协商再续签协议。

四、其他约定

1.双方保证共同的`利益和长期合作,对于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矛盾,双方应友好协商,对于无法调解的争执,可参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并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赔偿。

2.乙方如因生产进程延误,或因产品质量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向甲方作出赔偿。

3.由于战争或自然灾害,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合同签订时,甲方、乙方均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十八』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标准:

按甲方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制作。交货时提供产品送货单、检验单等资料。

三、交货期:

见备注。

四、交货: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2、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费用:

包装标准为纸箱、包装物由乙方供应不回收,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验收方式:

货到甲方厂内后,甲方按照送货单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入厂验收,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乙方。

五、提出异议期限:

甲方若对产品有异议应在入场验收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验收合格;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质量责任: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是合格的,符合甲方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甲方将根据不合格情况扣除不合格产品全部或者部分款项。

七、结算方式:

1、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十五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预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合同总金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70%结算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合同执行完六个月内或后一笔合同执行完后支付。

2、支付方式:

转账支票。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给定作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九、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共两页,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九』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对生产模具车间开料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提高板材利用率。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开料组由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权属于甲方的生产模具车间开料组承包给乙方为甲方代加工。承包期内,甲方提供场地,设备及生产线;一切开支包括原材料、设备、耗材、辅材、水费、电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只承担人工工资。生产车间承包合同。

二、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一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产品价格

每月裁板_____,保底______元,超出平方数,按每平方____元支付。

四、甲方权限: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等。禁止在模具车间内吸烟,避免火灾的发生,如因此造成事故,由乙方包赔一切损失。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环境、劳动保护进行监督,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有权终止合同或给予经济制裁。

3、甲方每天给乙方下达生产任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因延误交货进行经济处罚,影响生产进度的每延误一次扣乙方_____元,造成甲方延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及时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生产车间承包合同。

2、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对设备出现异常应尽早汇报,由于乙方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将每天的生产报表数据提供给甲方,由甲方核算部根据乙方的产量进行核算加工费。乙方不得私自承接外单位的货源,一经发现,每次扣罚_____元。

4、乙方开料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发生意外,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将模具车间转包他人。

六、结算及发放方式

1、结算方式:当月乙方将生产报表交给甲方核算部,由甲方核算部核算好交给甲方财务。

2、发放时间:当月加工费在第三个月的10号发放到乙方卡上,若遇到周末,延期到上班时间发放。

3、合作保证金:加工费发放时,扣除当月加工费的10%作为合作保证金,合作保证金每半年发一次。

七、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签字后,此合同不受市场行情等任何因素影响,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则按违约处理。

2、承包期满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3、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须在甲方工厂所在地即___提出诉讼。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并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二十』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______(下简称“业主”)

_____(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

签订,鉴于业主欲请咨询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并已接受咨询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条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通知书;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应按照本协议书的'条款在此答应业主去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书明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

执行。

特此证明。

由_____在场的情况下由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具有约束力的签名咨询工程师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如需要时如需要时

盖章:________盖章: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签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二十一』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师证书、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乙方一寸彩色相片2张。甲方收到乙方证书时,应支付乙方证件押金元整。如发现乙方工程师证被其他公司使用,则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支付的证件押金,甲方在收到退还押金的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所有证件退还给乙方。工程师证、学历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

三、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材料无误,甲方应即时支付给乙方报酬元每年(此费用包含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证件押金款)。如协议期超过一年,则下一年费用在当年同日支付,以此类推;

四、聘用期间,如确属必要,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证书的.正常使用,如条件允许,甲方应单独完成此项工作。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是工程师证(均为原件)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其他任何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差旅费标准为硬卧或客车,食宿由甲方提供,并给予每天元的补助。

4、乙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本协议中的所有费用币种均为人民币;

3、协议履行完毕后,出具乙方解聘证明、完整归还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工程师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七、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提前五天通知、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八、协议期内,所有涉及到证书使用事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知晓,因甲方不遵照相关法规、规范等要求造成证书使用过程中出现风险,均由甲方承承担。未同乙方协商,擅自做主使用证书,造成风险的,由甲方承担。

九、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应支付满乙方证书已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十、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第三人,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聘用工资付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二十二』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执行十多年。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法律对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今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电信企业来讲,肯定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招聘用工中的合同订立要求细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给电信企业提了个醒: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一定要落实“书面合同”制度,避免在以后的纷争中处于劣势,也好在纠纷发生时有法可依。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对比过去,用人单位如果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现在有《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动用工,会使电信企业不得不权衡自己的得失。所以电信企业在用工的第一个环节就要做好,做细。

试用期规定详细操作性强

在《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尽管如此,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形式躲避法规约束,以各种名目延长试用期,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争议最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律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变化。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

这套更为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或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对于这一现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合同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

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较以往有关试用期的规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电信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好试用期的工作。

经济补偿金支付同情弱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既体现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劳资双方关系最大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下列情形之一”主要涉及到“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电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要仔细阅读这几条的规定,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出现失误。

还有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至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这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问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按现行《劳动法》,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但是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可以一劳永逸的“铁饭碗”,而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就业的稳定性。

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理解,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像在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对此相关人士提出,除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外,《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就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第三次续订合同时间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xx年1月1日后。

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

由于用工双轨制,大部分的电信企业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实际执行过程中,电信企业却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劳务工(也有的电信企业称作派遣制用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的“同工同酬”在《劳动合同法》中分别出现了三处,并且都对“同工同酬”做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最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接受采访时透露,目前,劳动保障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并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我国企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望通过立法解决。

规范劳务派遣制用工形式

目前,派遣制用工在电信企业大量存在,派遣制用工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针对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也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相关人士指出:“这预防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电信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多种合法的新型用人机制,强化“精干合同制、规范派遣制,培育代维代营等社会力量”的用工管理。强化劳动合同期限管理;规范派遣制员工管理和加强流动;积极探索项目外包、项目合作的管理方式,降低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1日起施行,留给电信企业用工调整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电信企业应当未雨绸缪,认真仔细地阅读《劳动合同法》,研究新型用工方式,形成合理的用人机制。

『二十三』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专业级工程师,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并作为甲方公司的兼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具体条款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壹年。即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往后推壹年。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职称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

2、在证书使用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工程师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甲方使用完应在三日内交还乙方本人保管,甲方如需使用乙方证书时,甲方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3、合同期间,乙方工程师证书由甲方代为保管,乙方如需使用乙方证书时,乙方需提前七日通知甲方。

4、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5、签定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签定协议后,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提供有关工程师证书及身份证等资质申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2、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甲方需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及时(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的工作,须退还相应工资。(甲方需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及时提醒甲方支付聘用工资及提供银行帐号。

四、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元整聘用工资(税后)。甲方确认收到乙方证书和签订协议后即支付乙方元整聘用工资。

五、解聘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出具解聘证明、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无故刁难。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资格证丢失应负责为乙方补办;甲方须继续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到证书发下来为止,大学文凭(原件)因甲方过失而丢失损毁,甲方应赔付乙方10万元整;

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七、本协议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协议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

八、争议解决办法:原则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十四』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五』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四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邮政、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第五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十一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五十二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保证金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最终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二十六』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三)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并移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十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第七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二十七』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也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公布失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同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

(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权属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二十八』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为了规范网吧管理中对网吧人员的管理,于是网吧制定了网吧人员管理制度,而为了网吧信息安全,所以网吧则制定了网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则是相关网吧制定的网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网吧内所有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五条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六条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九条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本网吧。在网吧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十条每日营业时间限于10时至2时。

第十一条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二条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维护公众和网吧的合法权益,保障网吧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制定了以上的网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是公司运营与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客户利益的基础,为给信息安全工作提供清晰的指导方向,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类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支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章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

第三条计算机机房的建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四条为杜绝火灾隐患,任何人不许在机房内吸烟。严禁在机房内使用火炉、电暖器等发热电器。机房值班人员应了解机房灭火装置的`性能、特点,熟练使用机房配备的灭火器材。机房消防系统白天置手动,下班后置自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为防止水患,应对上下水道、暖气设施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六条机房无人值班时,必须做到人走门锁;机房值班人员应对进入机房的人员进行登记,未经各级领导同意批准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第七条为杜绝啮齿动物等对机房的破坏,机房内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任何人不许在机房内吃东西,不得将食品带入机房。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与业务系统的操作员分离,系统管理员不得操作业务系统。应用系统运行人员必须与应用系统开发人员分离,运行人员不得修改应用系统源代码。

第三章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九条采用入侵检测、访问控制、密钥管理、安全控制等手段,保证网络的安全。

第十条对涉及到安全性的网络操作事件进行记录,以进行安全追查等事后分析,并建立和维护“安全日志”,其内容包括:

1、记录所有访问控制定义的变更情况。

2、记录网络设备或设施的启动、关闭和重新启动情况。

3、记录所有对资源的物理毁坏和威胁事件。

4、在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严禁公司业务网与互联网联接。

第十一条不得随意改变例如ip地址、主机名等一切系统信息。

第四章 应用软件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运行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科学的、严格的软件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软件复制及领用登记簿,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软件的非法复制、流失及越权使用,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四条定期更换系统和用户密码,前台(各应用部门)用户要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五条定期对业务及办公用pc的操作系统及时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堵塞安全漏洞。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替换任何计算机软、硬件,严禁安装任何非法或盗版软件。

第十七条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电子文件,严禁浏览黄色、或高风险等非法网站。

第十八条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业务或办公用pc要每天更新病毒库。

第五章 数据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所有数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和规定的渠道采集、加工、处理和传播,数据应只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途相符,不得超越。

第二十条根据数据使用者的权限合理分配数据存取授权,保障数据使用者的合法存取。

第二十一条设置数据库用户口令,并监督用户定期更改;数据库用户在操作数据过程中,不得使用他人口令或者把自己的口令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将存储介质(含磁带、光盘、软盘、技术资料等)带出机房,不得随意通报数据内容,不得泄露数据给内部或外部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严禁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修改数据。如遇特殊情况进行此操作时,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数据变更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属部门领导确认后提交至信息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相关领导确认后,方可由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修改,并对操作内容作好记录,长期保存。修改前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制定各类系统操作人员的数据读写权限,读写权限不允许交叉覆盖。

第二十五条 一线生产系统和二线监督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复原、强行更改数据时,至少应有两名操作人员在场,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对业务系统操作员权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操作员岗位调整后及时修改相应权限,保证业务数据安全。

『三十一』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校园网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校园网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维护校园网公共秩序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及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信息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校园网网络系统,是指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设备、配套的光纤、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等所构成的、为校园网提供应用及服务的硬件和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七条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的活动。

第九条除信息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一律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十条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账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二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校园网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信息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学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制作或传播淫秽、色情资料等违法或不健康信息。

第十六条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可向院内公开的;

(3)可向本单位部门公开的;

(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

(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要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单位(部门)必须对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即为该部门的网络安全负责人。学院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教师证等身份证件,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的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

第十八条信息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服务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网络线路,尤其禁止用双绞线等无屏蔽线路跨越室外联接其它节点。

第二十条所有网络用户均有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络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校园网信息管理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用户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安全协议,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全院师生员工及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信息中心或宣传部,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二十三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51号令),切实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院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治安部门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中心协助党委宣传部对学院主页发布的信息进行全面规划,由信息中心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对部门所属点发布的信息进行全面规划。

(二)各单位、各部门在所属站点对外发布信息,需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各单位、部门需在学院主页对外发布信息,须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核实上传。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并终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学院处理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铁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7、盗用他人账号;

8、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10、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11、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九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部门或用户,必须经过院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章校园网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对校园网统一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分层负责。第一级是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院领导、分管信息中心的院领导、分管安全稳定的院领导分别对学院党政领导负责。第二级是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中心,党委宣传部是校园网上传信息的审核机关,在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校园网上传信息的审核,并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工作进行指导;信息中心是管理校园网网络的业务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做好校园网的日常业务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级是各单位、各部门,网络管理员和信息员在本部门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信息中心必须指定网络安全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校园网网络的的安全运行;沟通学院校园网与国家网络管理部门的安全联系;负责校园网的信息安全。

(二)与党委宣传部信息员一起负责对学院主页页面布局进行设计、创意等。

(三)根据规划,广泛组织和收集信息(包括文字、图片等),并录到计算机内或磁盘内。

(四)熟悉计算机的构造、性能及正常使用方法;不断学习计算机方面的有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计算机水平;做好防火、防盗、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至少要懂得使用中文字处理软件word)的工作人员兼任安全管理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必须遵循学院校园网管理相关制度,沟通本单位站点与学院校园主网的安全联系;负责各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

(二)必须时刻监视网络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的应立即向学院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汇报,由学院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根据情况确定上报学院领导或公安机关。

(三)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内容进行规划,以及对本单位主页页面布局进行设计、创意等。必须定期更新本网站内容,提供详细的网站更新资料。

(四)负责对信息进行更新。根据规划,广泛组织和收集信息(包括文字、图片等),并录到计算机内或磁盘内。

(五)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所有上网发布信息的撰写、制作、搜集、整理等,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信息中心上传部门网站,或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党委宣传部上传校园网首页。

(六)熟悉计算机的构造、性能及正常使用方法;不断学习计算机方面的有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计算机水平;做好防火、防盗、保密工作。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九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校园网领导小组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数据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五条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七、二十条规定,破坏网络设施或形成网络系统安全隐患的,将予以行政和经济重罚。对于造成网络系统毁坏的,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入网计算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堵塞隐患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违反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部门要根据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或根据情节轻重按校纪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并已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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