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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承包合同

发表时间:2023-04-04

汽车修理厂承包协议其一。

承包的总称是承包经营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当我们需要进行承包时,方便相关人员评估承包期间的各项风险,双方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所谓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那么您是否在寻找有关承包合同的范本呢?小编经过整理,为你编辑了汽车修理厂承包协议其一,建议你收藏本页和本站,以便后续阅读!

如何订立一份合同?有很多事项都涉及到合同的使用。签订合同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我们推荐你不妨读一下汽车修理厂承包协议其一 ,仅供参考,希望能为你提供参考!

甲方: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技术服务分公司

乙方:潘志彬(身份证号:350525197909063115)

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两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

3、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经营,由甲方纳税,甲方无正当事由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但对其服务质量享有监督权。

4、承包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二十四万元承包租金,乙方按每季度支付款项。

5、承包期间,乙方自动行组织车源,扩展业务。

6、乙方联系的车源时,须严格按照原承修方与被承修方所签定的维修合同办理一切业务,不得使用伪劣汽车配件,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服务质量,做到价格合理。

7、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仓库、工房、车间、食堂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双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须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否则应予赔偿。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8、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9、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协商。

10、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1、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3、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4、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15、 本合同自二零壹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壹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合同经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技术服务分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

[协议]医院食堂承包协议(篇一)


承包是指一段时间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如果我们需要进行承包,通常为了避免在承包期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这时候当事双方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一般我们说的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承包合同的模板呢?经过整理,小编为你呈上[协议]医院食堂承包协议(篇一),相信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出于您的需求,编辑为您搜集了以下内容:[协议]医院食堂承包协议(篇一)。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提升,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那么签订合同对于社会的和谐安定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发包方:某某医院(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某某食堂承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甲方(某某医院)所在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现对乙方承包甲方食堂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甲方提供现食堂所属以营场地(共约150平方米),食堂经营的卫生许可证及食堂现有设施、

医院职工食堂,乙方只有管理权、使用权、无所有权,职工用餐后,所有清扫、拖地、食物残渣处理等均由乙方处理、食堂内的公物不得损坏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乙方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缴纳承包风险金5000元,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在使用过程中,食堂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以及卫生许可证验收、食堂工作人员体验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活动期间进行行政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医院工会职工代表或总务科派员管理、为保证监督,乙方必须接受市、区卫生检查及有关部门的卫生监督、如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所罚款项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方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区防疫站体格健康合格,方有资格承包、食堂不能转包,否则甲方将予以收回,并按违约收取违约金10000元、

乙方需改变经营场所结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解除时,不得拆除、

乙方在承包期内消耗的水、电、气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于每月5日前主动向甲方缴纳、乙方有责任维护好供应管网,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食堂提供一套不锈钢燃气灶具,若需改造或更新,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其余用品均由乙方自行购买、为了便捷服务,医院增添的电脑刷卡系统一套,日常维修费由乙方自理,医院不再投入资金增加和维修设备、

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保证将病员及陪伴饭菜送至病房,保证医院职工及节假日值班人员正常用餐且保质保量,如发生伤亡、食物中毒等一切事件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承包费每月300元人民币,每月末30日以前交纳次月租金且一次性支付,逾期不交按承包费的3%计日收取滞纳金;如10天之内不交租金,甲方有权收回食堂设备、设施按照财产清单逐一清点后,无一缺失、损坏,方可退还风险金,否则,将从风险中逐一扣除、

甲乙双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在半年后提前壹月通知对方同意后,方能解除合同,如单方面违约须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时间,以新的承包人接手之日止,方能解除(如无新承包人,乙方必须按合同继续履行);食堂经营过程中如遇工商税务及其他问题,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协助、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履行,并须在合同上注明、

本合同壹式肆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擅自更改无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财务、工会或总务科各留存壹份、

甲方签字:某某医院乙方签字:某某食堂承包公司

年月日

土建承包合同精选一篇


承包是指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为了各项工作可以顺利开展,在承包的过程中,一定要做的事情就是签订承包合同。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当事双方约定某件事情的一种协议。正式的承包合同应该由哪些条款组成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建承包合同精选一篇”,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你能喜欢!

合同这个东西在合作的时候让人不可忽视。签订合同可以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守法意识,你知道如何对合同内容进行撰写吗?编辑为您搜集了一些与此话题相关的资料,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溧阳市别桥镇古读工业园区中兴路10号新建车间二栋,同意该车间的土建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规模: 建筑面积(其中车间一为框架结构

二、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应包该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施工安全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造价:

总工程平方米,其中车间一总造价元,车间二总造 价 )

四、承包范围:

1、本工程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地面高度按甲方要求压实后水泥混凝土厚度车间一包装区域及车间二为公分。车间一设备造粒区域为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基础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

2、车间封顶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

3、工程全部完工时甲方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

4、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在的 。其余的5%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待一年后付清。

六、施工工期:

1、经甲、乙双方协商:从施工基础承台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即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2、因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3、乙方有明显延误工期或有严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且不采纳甲方建议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按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工程款,其余50%为弥补甲方损失。

七、甲方的工作及责任:

1、必须办理好项目的报建手续及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并承担此工作应由甲方负责。

2、工程开工前,做好工程的“三通一平”,将施工用的水、电接通到施工场地,铺设好临时的运输道路,满足施工要求。

3、开工前,由甲、乙双方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协商一致,方可施工。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部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如违约支付,责任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的工作及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有足够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以保证工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2、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方面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整个工程项目。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各班组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意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施工单位的工人的所有保险费用以及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由乙方负责。

5、一切建筑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与保管,材料品牌、规格、颜色由甲方认可。主要建筑材料须送检合格后方可用于该工程中。

6、施工临时设施如临时围挡,乙方负责人工。临时工棚办公室、施工需要的水、电管线安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协议]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


承包经营制度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之举。为了各项工作可以顺利开展,在承包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需要当事属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文件。有哪些规范的承包合同值得借鉴呢?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协议]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仅供参考,我们来看看吧!

随着大众树立起更强的法制观念,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我们合作之中必须要做的。[协议]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是我们从网络收集和整理的,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饭堂承包协议2500字


承包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承包期间,为了保证各项事务可以有序进行,当事双方则肯定要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文件。那么您是否在寻找有关承包合同的范本呢?也许以下内容“饭堂承包协议2500字”合你胃口!欢迎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助益!

一定要细心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法律的约束力,在不执行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进行起诉,要求执行或者赔偿损失,你会写不同类型的合同吗?今天编辑为您提供饭堂承包协议2500字,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为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食堂的饭菜质量更能满足员工的要求,对建杰集团员工食堂实行承包。承包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监督,保障供应;补贴经营,福利为主;安全卫生,民意为先。具体条款如下:

一、承包期限:自20xx年9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

二、补贴标准

乙方在完成下列承包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每月以工资的形式补帖乙方3800元,同时,乙方按月支付从甲方领取的柴油费用,电费半价收取。蒸汽、水费免费、由甲方免费提供。

(说明:需服从生产用汽的要求,在冬季因生产用汽的增加,有可能会停止供汽,此时需改用电加热代替)。

三、对乙方的基本工作要求

1、在规定的供应时间内,足量提供饭菜。具体供应时间:

早餐:07:00~08:30

中餐:11:00~12:30

晚餐:17:00~18:30

夜餐:23:30~0:30

因生产需要,部分员工需要延时或提前用餐时,生产部门需要提前告知食堂人员,食堂应以生产为重,提供相应的用餐服务。

2、供应品种:

⑴早、夜餐:

以面食为主,主食品种每餐不少于3种,每餐有一个新品供应,三天后可重复。

⑵中、晚餐:

以米饭为主食,大众菜肴品种每餐不少于7种,四素三荤,每天提供新菜肴2只,三天后可重复。

⑶素菜每份1.5元及以下为主,荤菜以5.0元/份以下为主,荤素菜每份一般不超过3元,炒菜除外。平均每人的伙食标准控制在4.0~4.5元/餐……

⑷不得以供应炒菜而不供应或少供应大众菜。

⑸夏天(8、9、10月份)提供免费汤一份/人。

3、毛利指标

菜、饭综合毛利不得超过10%。

菜、饭计利成本包括:主料、油盐酱醋等副料、燃料。即饭菜成本中不包括人工成本。

4、卫生、安全

⑴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公司承担2人次/年的健康证申领费用,其他人员的健康证申领费用自负)。

⑵厨房卫生,一餐一打扫,一周一大扫,平面天天扫,立面周周搞,保持厨柜卫生,餐具整洁,定期灭杀四害,环境符合公司及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

⑶接受公司和上级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⑷出现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承包者需主动承担责任,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5、员工评价

在食堂的承包期间,公司定期收集就餐员工对食堂饭菜质量和价格的评价意见的收集,当就餐员工对食堂意见较大时,不满率在30%以上时,并要求停止承包时,公司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对提前终止合同所生产的额外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6、承包后食堂应负责中、夜两餐的自带的蒸饭菜工作,自带饭员工可以在食堂餐厅中就餐,乙方应相应做好餐厅的卫生及相应的服务工作。

四、甲方应为乙方做到的事项

⑴甲方为使食堂的饭菜价格保持在较低的水平,食堂用水、蒸汽免费、电费用由甲方半价提供。夏季餐厅用空调电费免费(根据当月空调使用频率确定用电量)

⑵为乙方开设厂内小买部提供经营场所一处,小买部的盈亏由承包者自负,到期时的小店商品由乙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⑶公司管理部对维护员工就餐秩序负责,必要时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秩序维护,并对用餐部门进行用餐纪律的管理。

⑷为食堂消费卡按时充值和定期为食堂结算营业款。

⑸做好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对食堂的检查和督促的联系协调工作。

⑹不得干涉承包食堂的内部管理,尊重承包者的管理方式和意愿。

⑺负责对食堂生活垃圾的定期清理。

⑻食堂因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需要添置的大件物品,如消毒柜、冰柜等情况,公司负责购置。

⑼经甲方同意的生产岗位人员调到食堂工作的,保留其厂籍并在食堂工作结束后可回生产车间工作。

⑽承包保证金,在承包期结束时一次性返回。

五、乙方应做到的其他事项

⑴乙方需向公司交承包保证金(前两个月的补帖合计7600元作为保证金)。在考核中发生的扣款和突发事件需要费用时,乙方不愿支付时,可先垫用,但乙方需在10天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⑵食堂消费可实行消费卡或现金消费,消费卡消费金额乙方可凭消费系统的消费金额一周一结。食堂承包后不得自行发行饭菜票。

⑶每餐供应需明码标价,允许职工只买饭不买菜。

⑷乙方的食堂工作人员自找,工资自付,但工作人员需在甲方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接受相关的的检查。

⑸食堂现有设施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期间的小件用具添置和厨房设备的维修,由承包者自理。

⑹在厂区内应遵守公司的厂纪厂规并接受相应的管理。

⑺食堂的工作应接受公司管理部管理、监督和相应的考核。

⑻小卖部为企业内部的便利点,不得在厂区以外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卖买国家明文规定和需特许准批的商品,不得向上岗员工出售酒类食品;小卖部的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⑼早、夜餐的开设应在承包合同生效后,15天内开设运营。

⑽食堂货物的进出应接受公司门卫的检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⑾食堂用于可食物品和与可食物品直接接触的清洗水源,最后一遍必须是自来水,禁止用地下水用作可食水源。

六、以下事项公司管理部应对承包食堂进行考核

1、因食堂责任,造成供应断挡,一次扣100元。

2、食物中毒,除负责医药费外,扣500元/位。

3、卫生检查不合格,公司内部:扣100元/次;公司外部:扣500元/次。

4、乙方提前终止承包合同,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扣1000元/天。

5、食堂工作人员违反厂纪厂规,按厂纪厂规处理。

6、如员工满意度达到考核要求的,甲方承诺对乙方实行物质奖励,金奖在承包期满时发放。

七、食堂承包者及由乙方自聘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甲方员工,劳动、工伤等相关保险由乙自理。

八、上述内容作为食堂承包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双方签字有效,合同共三页,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承包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