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帮帮网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范文网 > 合同范本 > 导航

合作建房协议

发表时间:2023-05-18

合作建房协议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具有高度约束性,合同主要内容怎么写?希望这份"合作建房协议 "能够为您解决问题提供帮助,希望本页面内容能帮助到您!

合作建房协议 (篇1)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资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2001年6月18日,A村委会、村企业公司与B开发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提供建设用地11.5亩(后增加为13亩)与B开发公司联合建设“中桥宾馆和商住楼”,中桥宾馆为12层框架结构。约定总建筑面积为17000㎡,村委会按照35%的比例在17000㎡中分得6000㎡,其余建筑面积归开发公司所有。该商住楼竣工实际建筑面积为80000㎡,2003年5月13日,三方又签订联建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村委会分成面积从正面西北角垂直地下一层算起,共计6000㎡。

2004年6月28日,村企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补偿合同》一份,约定将村委会应分成的6000㎡房屋折价700万元回购给开发公司。村委会对超出建筑面积放弃分配权利。值得提及的是,在联建合同签订后,为办理村集体土地出让手续,缴纳相关办理费用,村委会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年利息为6.6%,用于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等。700万元减去几年来累计的借款本息,所剩无几。

2006年5月,原告村委会以村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开发公司签订《补偿合同》村委会不知晓、也未加盖村委会印鉴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诉权,认为企业公司无权处分村委会应分配的6000㎡房屋,诉请判令《补偿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700万回购补偿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二,村企业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主体? 【裁判要点】

企业公司为村下属的集体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企业公司最初与开发公司签订联建协议时,约定由村提供提供的联建土地系集体土地,依法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但是到本案诉讼时,联建的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经国家征用后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企业公司,双方的联建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的联建合同有效。

对企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补偿合同》,即将约定的6000㎡房屋折价为700万元,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企业公司没有征得共同联建的另一方村

委会同意,擅自处分联建的权利,且村委会并不认可,故认定开发商与企业公司签订的《补偿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被告开发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并作出如下认定。

2001年兰州市政府同意将A村村委会13.374亩土地从农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权之后,2002年4月,A村村委会与A村企业公司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A村企业公司征用A村的13.5亩土地,被征用的土地变为非农用地后,由企业公司享有经营及使用权,故企业公司成为联建一方主体,A村村委会已经丧失基于片土地享有的权利,故签订上述两份补充协议时,A村村委会不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A村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作建房协议 (篇2)

兹有永川区何埂镇转角店村唐世全联合建房工程。现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情况下签定本协议,现甲方将本工程第 层, 户型平方米左右包分摊面积在内,建房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和直至全部土建工程完工为止,并保修完工后一年为保修期(房屋交给甲方后,甲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改变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本工程为清水房,砖混结构、平基础、挖井倒桩和余泥运输、回填、化粪池挖井, 做好和所有排污管安装,防雷设施,屋面防水卷材,阳台不锈钢栏杆和公共楼梯间栏杆、涂料、楼梯间大门、梯间窗防护栏、天面小门、水电气装好表、部分外墙帖砖、周边散水、出楼层找平与室内挂白外、土建全部做好。(其他未说明部分不包做)

质量必须符合合格标准,严格按图施工、钢筋、砌砖、抹灰及现浇件和沙浆标号按图纸要求,现浇部分决不能出现蜂窝,并要保养。以上工作操作乙方严格要求施工,如有现出不合格情况,乙方在当天返工重做,并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乙方交房给甲方是不合格提前提出乙方应承担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必须不得随便离开工地,不能有违章作业现象出现。工地应做好安全通道和所有的安全措施,外架,包括施工围墙,做好防火措施,如工地发生安全与质量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

按楼房图影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 人民币计算,或按整套元人民币计算。

五、 付款方式:

签本协议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 元人民币,第二次在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 元人民币,第三次 全部付清本工程工程款,到期末按本协议期限付清工程款,按甲方总欠乙方工程的3%每一天的滞纳金补偿乙方经济损失。过期一个月内不交清工程款或滞纳金给乙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房屋转让给他人换回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之前所交的工程款,乙方扣除甲方所承包给乙方的总工程款的10%违约金后,其他多余部分退还给甲方,甲方不得有异议,并付给乙方违约金,视为甲方自愿放弃所有产权及权利,放弃的一切产权归乙方无偿所有,乙方可以随意处理产权。

六、 如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须增加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签约后乙方不做本工程,赔违约金总承包工程款的10%给甲方,同样如签约后,甲方本工程不给乙方承包工程,甲方也将赔偿给相同的违约金给乙方,签定协议后,甲方未按协议期限付清工程款及滞纳金的情况下,甲方也要付给相同违约金给乙方,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八、 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作建房协议 (篇3)

出地皮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资金建房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马场里 四组谢家湾六户人家旧房改建(占地面积约长米中

对中 ,宽米中对中,与乙方合伙建房,前、后留过道米 ,左右留过道米,前面是房屋,后面是,左边是,右边是房屋.) 其中各户主占地面积如下:

旧房改建权由乙方全权负责.

二、乙方出资金在甲方建房基地上建楼梯房或电梯房,房屋建成后,按占地面积第层 和第层共两层住房及产权乙方,其余楼层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六户人家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私自出卖乙方所有权的楼层,如违背被乙方发现,甲方除退回房款给乙方外,另赔偿乙方卖房款总价的5倍)。

三、甲,乙双方分工事项:乙方负责建房手续,甲方承担一切工地纠纷,如有任何人或单位阻拦施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负责处理该房新建的一切事务(其中包括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阻拦拆迁进展及平整地基和施工当中正常进行,若造成拖延时间和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如乙方中途无故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已投资总款的双倍投资款。)

五、甲方应出面负责与乙方办理建房当中的一切事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或推脱责任。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至,甲方之前有关本栋房层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具有法律效力,甲方提供旧房土地使用证给乙方办理建房手续,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各户主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待双方协商解决。

合作建房协议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签订《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并签订本协议,纯属个人自愿。

第二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遵守本协议及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三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确信自己已经了解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第五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对本协议的法律依据——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

第六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已经知悉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组成,并了解他们签订的《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性质和内容。

第七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由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成员全体或者由发起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作为本《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所指向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

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

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第三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团购、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四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

第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全体或者发起人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西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盈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第十九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第五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组织西安的“个人合作建房”;

(二) 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四) 起草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

(五) 寻找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七) 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八) 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资金监管方案;

(九) 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十) 组织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权利:

(一)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参与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文本;

(四)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参与确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六) 参与招募并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七) 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

(八) 参与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九) 参与制定和确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义务:

(一)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原则,先行垫付必要的发起费用和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前期费用;

(三) 自觉维护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的团结;

(四) 自觉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五) 自觉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及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六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召集人:林叔权律师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首席召集人的职责:

(一)召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

(二)提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议题和议程;

(三)指定发起人会议临时召集人;

(四)建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分工;

(五)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新闻发言人,代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六)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参与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活动;

(七)尽可能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各种文件、协议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发起人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发起人会议,研究和决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事务。

第二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联合竞拍项目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文本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选定和合作方案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的选定规则的确定需经发起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

第二十九条、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

第三十条、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增补的发起人应补签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

第三十三条、退出发起团队的原发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发起人仍可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

第八章 发起团队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发起人团队的会计、出纳与监督三分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

第九章 发起费用

第三十七条、发起人筹措发起费用。发起费用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开办费,摊入首个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十章 合作建房项目运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按合作项目总造价的3%提取项目运作费用。该项费用已经包含第三十七条的发起费用。

第三十九条、项目运作费用按合作建房项目进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条、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用于支付发起人办公、出差、应酬、会议、聘请顾问团和工作人员及发起人报酬等支出。节余部分归发起人团队支配。

第四十一条、项目运作费用由发起团队包干使用或者支配。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全体或者成员个人无须披露项目运作费用的用途及明细。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发起团队依据需要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项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发起团队的委托代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报建、施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费为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总造价的2%。

第四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具体项目的参与人必须认可发起团队选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诺遵守发起团队与其签订的《代管、代建协议书》。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参与人的责权利

第四十四条、出资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四十五条、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讨论。

第四十六条、参与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第四十七条、参与寻找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条、参与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合作建房协议 (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

现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现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_____

标的:甲、乙双方就位于涪城区群众分配宅基地上进行合作建房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同时本协议条款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人唯一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

乙方全额出资修建房屋。

三、合作要件:由甲方带给自我位于 涪城区石塘镇占地面积90m2的宅基地,修建6层。乙方投入修建1-6层房屋所需

全部资金。修建好后按照甲方拥有2、3、6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每层一套一室一厅带厨房、厕所,一套两室一厅带厨厕),乙方拥有1、4、5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自我意愿修建)。土地和公共设施使用权双方各50%的原则进行分配,以到达共同合作建房要件。

四、房屋修建基本要求:按照社区房屋前后墙面、屋面统一规划原则,贴合整体要求。

a、结构与小区其他住户建设基本一致;

b、楼层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板,梯步预制件;

c、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5毫米单玻璃带一层纱窗;

d、室内墙面仿瓷涂料,楼面普通瓷砖600*600、厨厕贴250*330内墙砖(厨厕防水务必贴合要求);

e、楼梯间墙面仿瓷面层,梯步贴梯步砖,不锈钢扶手;

f、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厕所、厨房铝合金半玻门,其他为普通木门;

j、水采用一户一表制,管径贴合用水要求;h、电采用一户一表制,照明1。5平米铜线、插座4平米铜线;

g、燃气属于专业安装、管理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贴合该小区建设要求,到达村镇建设相关标准,但不低于该小区建设中等以上质量水平。

五、其他约定:

1、该房屋由乙方出资,乙方自行修建,乙方对进场材料和人员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场材料务必贴合正规合格产品,若出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清退出场,如修建需要施工方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带给。开工需要由户主带给相关手续的由甲方自行带给。甲方负责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协调左邻右舍及社区关系,保证运输畅通。

2、建房期间双方互相监督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材料现场管理,由乙方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等相关事宜,承建方承担全部安全职责。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协议后,向甲方交50000元(伍万元)保证金,在房屋修建到第二层时退还给乙方。

3、共用走道、楼梯间和共用设施,双方共同拥有,不准哪一方占用和影响对方通行和使用的权利,如务必占用,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均可,双方约定楼顶为双方共有面积双方各占50%权益不能违反,否则视为违约。

4、房屋建成后由村社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共有,甲方负责配合给乙方办理属于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如遇国家征用或占用和其它拆迁,按相同政策权利各占50%利益,其办证相关费用由双方各50%原则分担。

5、房屋使用过程中,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入户安装费用按各50%承担,其他楼层按各自使用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则办理。 7、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1个月1月10日前工程务必开工,开工后9个月到209月前务必完工否则追究相关职责(乙方承担相关职责延期违约金,约定10000元,大写壹万元由乙方现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工期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不难竣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职责。说明:如遇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事项和政策调整交工期可协解决以书面为准。

六、个性约定:

1、甲方务必用心配合村社办理好甲、乙双方各自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件,并及时分发给双方当事人。若甲方有故意拖延嫌疑或恶意不配合办理,乙方有权根据该协议条款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给予办理或是就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作出书面声明。如甲方故意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或不予书面声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的,按照该协议第十条承担违约职责,该协议有关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分配原则和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条款仍然有效。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或占用,甲、乙双方均有权享受按照拆迁部门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计算所得的拆迁补偿收益的5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理由侵占,否则将按违约职责条款承担违约职责。

2、甲、乙双方能够自由变卖、转让、出让或抵押属于自我权益范围内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相同条件下,另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转让、变卖、出让等相关法律手续,其所拥有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也随之转移。

3、本协议是该地块上房屋从建设到建成房屋后投入使用以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依据,该协议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均属同等有效法律文书。若甲、乙双方当事过世后,双方直系亲属或本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对其所有产权享有继承权,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事务。但一方也不得以家庭问题影响另一方正常生活和工作。

九、本协议签订后,应到当地乡镇司法所见证;并到村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

十、违约职责: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如因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务必双倍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约定违约金金额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协议签订实施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协议。房屋建设中和建成后哪一方要求对方出让和买受房屋务必按当时市场价值或高于市场价值进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由见证机构和社区各保留一份(甲、乙双方可在此协议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务必由双方签字纳印认可)。

附件: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甲方宅基地归属证明。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协议见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