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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发表时间:2023-05-31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11篇。

你知道如何起草一份合同吗?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当中,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合作者的主要权利,合同帮帮网编辑认为“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这篇文章值得一读现向您强烈推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动动手指请收藏一下!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1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2

二:T8-LED日光灯与传统36W日光灯性能对照表:

适用于:工厂、学校、办公室、住宅、隧道、地下停车库、商场、酒店、宾馆、医院等室内装饰照明。

•外壳材质:高散热铝合金,ABS透明散光灯罩 •灯座类型:适用于T8/T10荧光灯管灯座 •光源寿命:≥50000h

•发光角度广≥140°,均匀度高,散热好 •纯绿色照明,无辐射,无污染 •亮绿色环保,无毒,不含有毒物质 •亮度高,体积小,可直接安装 •可按实际需要变化光学角度

•LED光源颜色性好,不含紫外线,没有光污染和光破坏 •符合CE认证标准.

备注一:灯距离测量高度一米,每个资料测量点各相互间隔50CM 7:其他相关数据对比

LED照明产品,一直以其较强的节能效果而备受专家和政府推崇。然而其高企的价格,却让众多用户望而却步。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引进发达国家的节能新机制 —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EMC),这一模式

曾经给LED照明的推广带来光明前景。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最近有专家透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并非想象的那样顺利,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融资难、诚信机制和财政税收配套缺失等一系列困难,LED的推广寄希望于合同能源管理仍是难上加难。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率不足10%

广州照明协会副会长张东升向记者介绍,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的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模式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它可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用户使用未来的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提高能源利用率。

据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对每年节省的电费,按比例由节能改造的双方分成,逐年返还,直至完成合同约定金额为止,合同执行周期较长;二是每年节省的电费,全额返回给LED企业,直至合同约定金额为止。这种模式回款速度快,更受LED企业的青睐。

“如果真正按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进行,提供LED服务的公司也是有利可图的。但是事实并不如想象的那么顺利。”张东升向记者透露,目前我省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率只有5%—10%。其中民营企业比较好推广,国营企业就相对比较困难。

LED照明产品因其高昂的价格,使它在广泛推广的过程中遭遇瓶颈。据张东升介绍,一根1.2米长的光管,需要278颗芯片,如果按芯片制造商Cree的报价,一颗芯片一块钱算,一根灯管就需要近300元钱。而普通节能灯只要几十块钱。

张东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我国LED产品制造能力在全球占50%,但利润却是最低的一环。LED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都在国外,这是影响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其次还有生产成本高、缺乏国家标准等因素。

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事LED的企业已达到2400多家。但令人遗憾的是,应用产品和配套企业占了绝大多数,有1700多家;其次是封装企业,约有600家;最少的是从事外延生长、芯片制造的企业,研究单位和生产企业总共只有40多家。

一些企业因为LED费用太高而丧失了改装应用LED的积极性。正因如此,合同能源管理便应运而生,然而它的推广也不容乐观。

“实际上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双方都能获利的合作方式。但是因为一些企业缺乏诚信,常常引发纠纷,甚至一纸诉讼告上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深圳启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总经理周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他指出,节能服务公司因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在获利时就需要将资金占用、人员费用等一系列因素都考虑进去,但一些企业以各种理由故意延迟支付甚至不支付节能分享利润,打击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

由于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对项目节能量进行评估,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果说法不一,再加上缺乏节能服务标准等因素都制约着合同能源管理推广。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些企业进行了LED改装,但因为缺乏具体的能量检测标准,使得它与风扇、空调等电器的耗电量难以准确测量,以致在支付费用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相互扯皮的情况。

他还提到,一些企业客户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之后,随意改装线路,搭建其他电项目,造成节能效果不明显,节能公司的投资回报也是遥遥无期。

周明认为,要想杜绝上述情况,就需要企业提高诚信度。政府也应实时监督,并制定相关的一些强制性的法规约束。提倡节能意识,保障双方利益,推动LED的运用和推广。

“相对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在民营企业推广较容易,但是在市政工程和国企中就比较困难了。”周明表示,由于财政上的问题,一些国企并没有推广LED的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自我国科技部公布了10城万盏LED灯的计划以来,很快得到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并迅速演变成21城数十万盏LED灯的热潮。尽管政府大力推广LED照明市场的改造,但形势不容乐观。

周明认为,影响LED推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财政税收配套不完善。当节能公司与相关业主签订协议之后,由于各部门财政只能支付已使用的支出,这样节能公司将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支付的困境。这样不仅影响了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也影响到了节能公司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

另外,在国营企业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相比较私营企业的自负盈亏,国营企业在节省电费方面显得动力不足。有节能公司向记者透露,近几年,常常因为财物上的问题导致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流产。

周明指出,在税收上的配套不完善也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他说,“税收是按合同上的总额收取,而实际上,节能公司的收入是通过分期收款的方式进行,因此这给节能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周转压力。”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周期长,期间的政府机构人员的调动也给合同执行带来了变数。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LED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多数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并不强,无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和抵押。再加上合同能源管理的周期较长,一般一次投入需要三到五年,有的甚至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获得回报。节能公司在后续投入方面面临较大资金周转压力。

周明向记者介绍,节能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融资,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租赁形式、银行支持以及节能投资公司的支持。他表示,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租赁行为并不是长久之计,在产品质量等关键环节上很难把握。银行贷款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步履维艰。

一些业内人士开始呼吁开发适合LED照明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

“深圳作为LED产业最集中的地区,已经成立了产业联合会,目的就是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周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还有一种融资模式是由4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借款金额、联合向银行申请贷款、联合对贷款提供担保,每名成员均对小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联贷联保模式。

他认为,LED照明项目没有较高的内部收益率和特有技术,依据单个项目进行融资很难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因此银行贷款成为从事LED照明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固定资产少,产品设备在EMC合同结束后也要移交给用户,这使其很难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周明向记者介绍,现有的金融产品中,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并不是以合同人员管理项目的名义融资,而是以中小企业的方式。贷款也多是中短期的,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时,要求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在5年以内。而一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回收周期在6年以上,这给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形成了巨大的阻碍。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3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 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 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4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起草编制。

1.2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签订本协议。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2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的建筑M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

3.1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项目建设周期:自政府的建设许可同意后,10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试运期,试运期结束进入项目分享期,标志项目正式投运,甲乙双方以签订文件为准。项目效益分享期为25年。

4.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附件1.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元/kWh。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1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说明付款的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增值税发票。

5.3.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处理,但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在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将根据甲方工业电价增长情况,另向甲方多收取电价增长部分的50%或少收取电价降低部分的50%。

5.5.1电站运行起始时间分为电站试运期和效益分享期。试运期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享。效益分享期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照5.3规定计算。

5.5.2电站试运期:乙方在所有设备并网发电至取得电站检测报告(由国家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站进行检测)。电站试运期的电量由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

5.5.3电站效益分享期:项目建成正式投运日期(电站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开始,项目分享期为25年。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

进出及正常的活动。

6.5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在电站施工结束后2年内,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结束2年后正常运营时,电站所占用厂房屋面正常的维修养护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一间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

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项目开始运行之后,乙方应每月25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行报告,并就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7.11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3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4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

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9.l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天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量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1.1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定义。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2.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

12.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3.1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13.2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3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件1.3。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

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以下2种方式解决: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项目节能量的测量以各光伏发电单元的出口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为准,同时应抄录企业发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计量表计的计量数据。

凡用于计量光伏电站电量数据电量表的购置、安装和验证费用均由项目甲方承担。

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的准确等级不应小于0.2级,并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出具验证报告后方可使用。

项目运营后,以上所述的计量表计每年必须由乙方送检一次,并出具合格鉴定报告,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光伏电池组件安装前,对其生根基础进行验收,对屋顶状况验证;在光伏电池组件全部安装完成后,对光伏电池组件安装情况进行验

收,对屋顶状况验证;

后项目正式投运。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验收;

3、验收完成后,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CGC/GF003.1:《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1.1乙方必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1.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发电厂部分)》、原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甲方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3乙方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4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消防、保卫和门禁等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治安消防保卫组织机构,负责其责任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应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临时务工人员的相关证件方可雇用。

1.5乙方应当对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6乙方应加强对其施工用的氧气库、乙炔库的安全管理,氧气、乙炔管理人员应经培训,掌握氧气、乙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特性。氧气、乙炔库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氧气、乙炔库。电气设备及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穿锦纶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氧气、乙炔库。

1.7乙方应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管理程序中有关废弃物处置的要求对其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收集后,交物资供应商统一集中处置或采

取其它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1.8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消防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参照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条文要求配置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及设施。

1.9乙方应建立其施工范围内消防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形成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清单并报监理乙方备案;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对施工区域潜在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场所/设备,如油库、油箱和集控室等,编制应急计划,配置必需的消防应急设施,明确紧急情况的应急步骤措施。

1.10乙方应结合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现场进行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保证现场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充分性、有效性。

1.11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监理和甲方.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由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2.2乙方应对其文明施工目标进行策划,确定量化的,可以考核和便于进行分解和展开的文明施工目标。

2.3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行为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着装、发式的规定;施工人员单位标识;进入施工厂区接受门卫检查的规定要求;进入施工区域劳动保护用品佩戴的要求;进入生产、试运行等特殊区域的管理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厂区吸烟的规定;施工人员禁止乱扔废弃物、在建筑物和设备上乱涂乱画的要求。

2.4乙方应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实行定置管理;对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操作、检修过程废气、废油、废水排放和噪声进行控制;确保其施工

机械和设备的标识、清整度和完好率;确保其使用的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放规范和清洁;确保其对车辆检修、冲洗过程达到环保控制的标准;确保其车辆在厂区内文明行驶;避免车辆装载物品污染厂区环境的情况发生。

2.5乙方应对其施工材料的管理做到:施工仓库区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作业面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材料文明装卸、不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严格管理;废旧材料及设备、物资包装材料处置有序,不影响和污染环境。

2.6乙方应对其施工作业过程中影响区域安全的危险作业如沟道开挖、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吊装等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防护的相关制度,以确保作业能安全文明的进行。

2.7乙方应对影响厂区交通的施工活动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等相关制度。

2.8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设备的防护及成品的二次污染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措施。

3.1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

2)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3)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4)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

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5)乙方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

6)乙方在工程现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乙方在厂区道路上如有施工时,施工前应事先在相应部位设置临时围栏及警示标志,夜晚应有警示灯,并应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及覆盖恢复。

本工程施工水源、电源实行分区域管理。甲方负责水源主系统、电源的协调及管理。乙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所有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其它乙方从本区域范围内引接水、电时,应事先按照甲方管理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现场发生供水、供电异常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乙方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1)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5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即是指在能源使用的过程中,由双方签署合同约定,采用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以达到优化能源利用、节约能源消耗的目的。其实,此举不仅可以节约能源成本,还有效地降低了公司或企业的碳排放量,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加员工幸福感。

一、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基本流程

1. 先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确定能源管理的目标及指标,建立相应的能源管理计划和措施。

2. 依照计划执行方案,进行能源管理服务,并进行效果评估,对于有问题的地方,及时进行改进。

3. 最后,对于保障合同的效力,加强对能源管理的监管,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服务、保修、赔偿等条款。

二、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核心措施

1. 能耗数据采集和分析

一个好的能源管理方案,首先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包括能源用量、能源效率等方面的数据获取分析和利用,以此为基础制定出高效的能源管理方案。

2. 高效的能源利用方案

优化能源利用是节约能源消耗的重要环节之一。针对不同尺度不同性质的能源消耗,在合同中制定高效的能源利用方案,包括用能合理性、原材料/能源采购、能源效益与质量控制等等。

3. 智能能源监控系统

通过技术创新,可以安装节水节能设备,建立能源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浪费、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据此能够避免大量浪费能源,也能锻炼企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

4. 专业的能源服务团队

选择一家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如绿色建筑设计、节水、节能、环保、太阳能利用、绿色汽车等领域的公司,可以为企业制定高效的能源管理方案,优化能源消耗,为企业节约成本。

三、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优势

1. 确保能源利用的最大限度利用

通过对系统的全面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够明确能源消耗的路径,即哪些流程最需要节能、哪些系统最需要升级,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利用企业能源成本。

2. 降低企业的碳排放量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珍惜资源、保护地球环境已经成为各国政策的重要部分。所以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可以降低企业的碳排放量,减轻企业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

3. 提升企业形象

借助能源管理方案有效地节约了企业成本,还及时减少了对自然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既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又提升自身品牌形象,为企业赢得声誉和声讨。

4. 完善合同条款,提升管理效能

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将双方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权利、责任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双方在整个过程中更加清晰的传达管理思路、提高沟通效率,从而提升双方管理效率和控制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不仅有利于优化能源利用、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还可以达到节约成本、降低碳排放的目的。并且只有建立完整的能源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加强能源控制的改善和优化、持续改进工作体系,才能最大化地发挥企业的能源管理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6

关于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学习领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367号)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优惠政策,掌握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带动功能,更好、更有效地把政策、资金和项目融合到一起,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完成各项节能减排指标,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定于11月4日-7日在武汉市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

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标准及条件;

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3、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财税优惠及投融资政策介绍;

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资金相关优惠政策解析;

5、“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申报与优惠政策解析;

6、“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与政策解析;

7、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投融资解析;

8、清洁生产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与财税优惠政策;

9、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各环节分析及案例解析;

10、审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审批上报后的审核与处理;

11、专项资金评审与使用验收要求;

12、节能减排信贷、投融资渠道担保等。

1、“十二五”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2、节能服务企业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分析;

3、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运作流程及商务模式;

4、重点行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案例介绍;

5、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型及项目运营管理;

6、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及事项;

7、《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定义与具体内容解析;

8、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程序及成功案例解析;

9、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实施细则解析;

10、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融资渠道及解决方案等。

1、《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解析;

2、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在项目审核报告编写及注意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解析;

4、《能评办法》对节能评估机构与节能审查部门相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解析;

6、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7、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8、节能评估与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注意问题;

9、重点行业节能评估报告案例分析;

10、能源审计报告案例解析。

1、“十二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2、“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统计要求;

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解析;

4、国家与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项目国家财政优惠政策解析;

5、循环经济项目国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环节与案例解析;

6、循环经济项目信贷、投融资渠道;

7、《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主要内容;

8、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9、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审批;

10、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和信贷政策。

届时,拟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或宏观经济研究院、著名大学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授课。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证书。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节能服务公司、环保企业、重点耗能企业、第三方审核机构、新能源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可再生能源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节能技术研发单位等相关人员。

培训费198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系统培训二部本期班班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

具体报名电话、传真见附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512室(邮编:100038)。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7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多数公司和组织都面临着能源消耗过高以及能源成本上涨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来控制和降低能源消耗和成本。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的背景、主要的组成要素以及实施过程。

背景

通过实施可持续能源和能量效率措施,企业可以大幅度减少其能源成本并同时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然而,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投资于这些措施所需的资金较大,而且也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很难确保取得成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CEM)方案就逐渐成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最佳方案,本方案可以确保企业具有节能和可持续性方案,同时能够确保收益。

CEM的组成要素

CEM主要由几个组成要素组成:

1.能源审计:一次能源审计可以让公司查明其能源使用情况,识别节能机会,并提供实施措施。

2.能源监测: 监测设备将不间断地监视能源使用情况和效率水平,并生成能源消耗的详细报告。这有助于确保能源效率的持续改进。

3.可持续性战略: 建立可持续性战略可以确保企业在将来能够以可持续和经济实惠的方式使用能源,例如使用可再生能源。

4.专家支持: 即使公司拥有内部能源管理团队,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中也通常需要专业的能源管理人员的支持。这些人员将提供额外的知识和专业技能确保项目实施的成功。

CEM的实施过程

CEM通常包括以下的五个实施阶段:

1.评估:评估阶段将考虑当前的能源消耗以及将来的需求。通过能源审计得出能源使用和效率的详细数据,并识别节能机会。这个阶段需要了解公司目标、联系合适的供应商和专家,并分析操作和预算要求。

2.计划:根据能源审计信息,确定符合企业目标的措施,制定成功实施的计划,包括时间表和所需的资源。计划制定时需要详细考虑项目目的、所需的资源和时间表预算。

3.实施:将计划付诸实践,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跟进记录。例如,安装设备或软件以增强能源效率、质量或可持续性,同时对员工进行培训、检验和管理,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4.持续改进:该阶段将涵盖所有最近实施的措施,并将监测数据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符合预期。同时也会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分析这些数据以发现新的节能机会。

5.绩效评估和报告:该阶段将检查项目目标以及进展,并生成详细的报告。报告将与其他要素一起,将帮助企业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

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是为企业提供实际运用的绿色方案之一。通过实施CEM,企业可以更自在、可持续地运营,并同时节约成本。在CEM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综合选用各种可实际运用的方法,包括能源审计、监测、战略和专家支持,并规划好合理的实施过程。通过此,CEM方案将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8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551336.Com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等规定,委托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具体额度可参照中央财政经费安排标准确定。

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审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函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报财政部。

本市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节能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560号〕同时废止。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9

则”(GB/T24915-)起草编制。

1.2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2.1项目名称: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KW光伏发电站,所发的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3.1 项目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实施,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项目分步实施计划安排见附件1.1。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4.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一经甲方审核通过,不得修改。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的除外。

4.4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附件第1.4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照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节能量的计算公式: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K为光伏发电单位电价为市电单位电价的8.5折。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5.2条所述表计量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注明付款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5.3.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的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

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乙双方将与电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届时节能分享方式、计量方法、结算方式等按三方协议执行。

5.5项目所产生节能减排中的碳排放量,由 方负责计量,并在国家碳交易相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皮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资料,资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内容正确。涉及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乙方。

6.3 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涉及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项目设备试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 甲方每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

无误后甲方应立即签署确认书。

6.6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

收文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6.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5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和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

提前告知乙方。

6.12 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内,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光伏系统所在屋面以及所在屋面光伏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2 乙方应按照附件1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聘请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7.3 乙方在进行光伏组件涉及安装时应以不改变和破坏甲方屋顶原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屋面采光带,通风、排烟设备等)的位置及功能为准则。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乙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对所施工的家房屋顶与甲方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全面的防水检查,对需要修缮的部位进行封胶秀山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7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8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9 乙方在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10电站建成后,在协议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7.11项目开始运营之后,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的运营报告,并就该项目运行和维护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7.12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维修,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两年后的屋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7.13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5月6日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4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15乙方应保证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运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8.1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

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9.3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所有权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资产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依照第12.4条的约定处理。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照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0.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

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0.5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定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

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

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

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

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3.2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录1.6.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 项目联系人:双方均需指派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5.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该项目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5.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10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能源管理合同通用版 篇11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Management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多赢性:EM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M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