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帮帮网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范文网 > 合同范本 > 导航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

发表时间:2023-09-28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5篇。

在文化、商业、贸易都不断走出国门的当下,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一份合同一般由双方签订,但也可以由三方以上签订,合同里面要有什么内容呢?这份特别的“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定会为您带来不一样的体验,下列内容仅供您参考工作和学习之用!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篇1】

(一)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寿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寿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寿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三)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寿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五)年龄误报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寿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寿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 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六)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 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领取。

(七)责任免除条款: 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寿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这一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注意寿险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由于寿险种类繁多。险种各有特色,因此即使是常用条款也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购买寿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的各项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篇2】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正文: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篇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篇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人寿保险合同通用模板【篇5】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青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