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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

发表时间:2023-04-21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集锦6篇。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进步,不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会用到合同。签订合同的要性是不可忽视的,你知道一份合同当中所包含的内容有哪些吗?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篇1)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甲方愿将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产 权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 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为 ; ,丘号 县 街道 ,建筑面积平方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因经济原因,购买此房产的首付款和税费均为乙方 支付,且之后每月贷款也均由乙方单独承担,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愿  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合同范本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在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过户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签订地点:

父子之间房产过户要分三种情况,即父亲过世,采取遗产继承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儿子;父亲在世,采取赠与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儿子;父亲在世,采取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儿子。每一种情况,所花费的过户费用都是不一样的。

配图需要查验的资料有: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其它相关资料

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继承权公证书、遗嘱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过户的流程是:签定赠与合同→配图→申请登记→审核制证→交费领证。

配图需要查验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非成套房屋应提交受赠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赠与合同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赠与人(产权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赠与合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委托书(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的,赠与人、受赠人必须到场办理手续。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赠与人可以不到场,受赠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委托书,应提交受赠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如果是采取这种方式,那么过户的流程与普通二手房买卖流程相同,所交纳的税费及过户费用也相同。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篇2)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能否撤销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情]

原告(上诉人):向小兰。

被告(被上诉人):包祥伦。

向小兰与包祥伦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二子,即包鑫、包杰。2006年11月30日,向小兰与包祥伦协议离婚,约定大儿子包鑫由向小兰抚养,二儿子包杰由包祥伦抚养。同时约定登记在向小兰名下的金易花苑B4幢住房一套及位于渝北区宝圣西路800号住房一套归包鑫和包杰共同所有,登记在包祥伦名下的易博华源住房一套归包鑫和包杰共同所有,该住房按揭款由包祥伦负责偿还等。登记在包祥伦名下的易博华源住房,在向小兰与包祥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缴纳了部分房款,付款收据写的是包祥伦的名字,但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离婚后,才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合同名字登记的是他人。2008年8月20日,包祥伦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包鑫变更为由其抚养。2008年9月20日,经(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6678号判决书判决,向小兰与包祥伦之子包鑫变更为包祥伦抚养。

此后,原告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被告擅自出卖赠与儿子名下的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审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向小兰与被告包祥伦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包祥伦已将自己名下约定赠与包鑫、包杰的房屋擅自出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包祥伦是否擅自出卖赠与房屋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能成为原告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理由;另原告以其经济状况恶劣,若赠与两套房屋将严重危害其生存权为由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并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履行赠与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就此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理由亦不充分。综上,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向小兰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夫

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对房屋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向小兰与包祥伦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如果撤销,则必然与原赠与目的相悖;关于向小兰称包祥伦擅自处理赠与房屋,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诉解决,但不能成为向小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理由。至于向小兰提出自己经济条件恶化影响其生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向小兰与被上诉人包祥伦在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子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向小兰依法不能撤销赠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讼争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而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及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一、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民法学界对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争论已久,直至合同法的颁行也未明确界定赠与合同究竟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世界各国就赠与合同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国家并未局限于一种,而是加以灵活的区分。

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立法,主要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如苏联民法典第256条第2款规定:“赠与合同在交付财产时才认为签订。”现多数国家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比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日本民法典第549条规定:“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08条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转移前,一部已转移者,得就其未转移之部分撤销之,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不适用之。”另外,有一些国家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兼采实践性和诺成性,比如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履行的合同有效,约定需经公证人公证。缺少前款规定的方式的,可以通过履行约定的给付加以补救。”此外,德国和瑞士也有相似的规定。

我国民法理沦界普遍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既然当事人可以依合同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而且赠与人在财产权利移转前也不能撤销赠与,可推知这种赠与合同在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即成立并生效,为典型的诺或合同。而除此之外的赠与合同,虽然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自由撤销赠与,但显然只能撤销有效成立的行为。这说明该种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已经成立并且发生了效力,亦为诺成性的合同。本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诺成性,应无异议。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了赠与人,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在如下三种情况下还享有法定撤销权: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人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还规定了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有学者称之为相似撤销权。

本案赠与人不具有享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履行赠与合同的情形,那么在权利转移之前(即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问题。

二、离婚协议的合同法适用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更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因此,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任意撤销。其理由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任意撤销。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排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可能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具有随意性,而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解除。冲突所在点,即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的关系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种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具有明显的目的指向性,如果单独予以撤销,那么整个离婚协议就不完整,以协议离婚方式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就会落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条款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三)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笔者认为,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

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赠与条款是不能撤销的。此外,该赠与行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虽不属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亦有一定的公示效力,使受赠人对赠与行为产生合理的期待,若任意撤销,还会涉及期待利益损失的问题。尤其是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的对象为双方的未成年子女时,对子女而言亦是一种伤害。在离婚纠纷中,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已成为司法实务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予变更撤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篇3)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甲方的________(关系),甲方还有其他子女,为防止家庭纠纷,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为甲方与丈夫(过世,系乙方之父)共同出资建造。

2.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属农村自建房屋无产权证,门牌号位________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上述赠与房屋如果动迁,所产生的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及其它相关权益一并赠与乙方。乙方负责安置甲方居住并赡养甲方。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并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条件。

第四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村委会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篇4)

农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是甲方的________(关系),甲方还有其他子女,为防止家庭纠纷,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为甲方与丈夫(过世,系乙方之父)共同出资建造。

2.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属农村自建房屋无产权证,门牌号位________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上述赠与房屋如果动迁,所产生的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及其它相关权益一并赠与乙方。乙方负责安置甲方居住并赡养甲方。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并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条件。

第四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村委会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篇5)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法律快车 律师按:在现在社会离婚率很高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要求离婚,同时一方提出建议,把夫妻共同的房子赠与给儿子,然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办过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此份赠与到底可不可以撤销?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 律师带你分析如下案例: 【案例】 上海的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进行了备案登记看,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位于浦东新区的成山路xx弄xx号的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与离婚之后30日之内办理,产证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该房屋所剩余的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后男方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为此产生了争议。现在有几种观点,有的见认为,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有权撤销。有的意见认为赠与是夫妻共同表示,撤销的话也应该共同撤销,否则不能撤销:

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男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另一方面,双方之所以作出这种分割的约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对儿子抚养的安排及其它财产的处理等密不可分。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就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一个系统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屋分配给儿子所有,则可能另一方根本不同意离婚,也不会答应由其承担债务和单独抚养子女。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将有关财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视为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赠予”行为,它是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

3、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婚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

起的,不能将其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从本质上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

二、即使赠予成立,一方也不能单独做出撤销决定。本案中的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双方共同做出决定。离婚时,原被告约定该房屋归儿子,这是双方的共同决定,是合法有效的。现男方要求撤销赠予,这是原告的单方面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夫妻共同做出决定的规定。因此男方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予的行为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讲,赠予和撤销赠予都是对财产的处分,赠予是积极处分,撤销赠予是反向处分,但本质上两者都是处分,因此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做出决定。这是由法律快车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房产赠与子女协议书模板(篇6)

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是甲方的________(关系),甲方还有其他子女,为防止家庭纠纷,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为甲方与丈夫(过世,系乙方之父)共同出资建造。

2.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属农村自建房屋无产权证,门牌号位________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上述赠与房屋如果动迁,所产生的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及其它相关权益一并赠与乙方。乙方负责安置甲方居住并赡养甲方。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并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条件。

第四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村委会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