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帮帮网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范文网 > 合同范本 > 导航

保证金合同

发表时间:2023-05-17

保证金合同精选6篇。

您提供的关键词让合同帮帮网小编找到了以下相关信息:“保证金合同”。当现代社会拥有更完善的法律时,合同在很多的场所需要使用到。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是真实有效且合法的。如果合你所需,不妨马上收藏本页!

保证金合同【篇1】

质量保证金条款作为合同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商品交易以及建设工程、加工承揽中被广泛运用。由于质量保证金不是法定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规定。审判实践中,由于理论支撑不足、适用规则缺乏,加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对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一般较为简单,因此对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特征、适用条件等问题见解各异。

一、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

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亦随其命运。综上,笔者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二、质量保证金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无对抗效力。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买受人采取保留部分货款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交付于标的物质量尚未被确认不合格之前,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期间,买受人以保留货物尾款的形式留存,此时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质量保证期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时,买受人可以此作为赔偿,客观上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保障买受人权利实现的作用。但如前所述,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

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以至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与效能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因此,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其规则的设立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三、质量保证金责任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条款,当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的,若法律无特别规定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应为补偿性,属于损害填补责任。质量保证金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在事前具有一般担保性,事后具有补偿性。在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现质量保证金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于二者责任的承担者皆为出卖人,对同一违约行为依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重复制裁,有失公正。出卖人交付了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间未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时,依据质量保证金条款,质量保证金便转化为对买受人所遭损失的一种补偿。从这一层面看,质量保证金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只有在出卖人承担了质量保证金责任却仍不足弥补买受人的损害时,买受人才能另行主张违约责任进行填补。

保证金合同【篇2】

编号:

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就乙方受让甲方在丙方挂牌的债权资产包(编号:),甲乙丙三方就资产包支付保证金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保证金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受让的上述债权资产包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元,(明细附后,利息计算至年月日)。

二、乙方受让上述资产包需支付给甲方的全部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或等额可自由兑换的美元)。

付款方式

为一次性付款。

1、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并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2、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在该资产包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后日内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三、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的美元),实际数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且以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达丙方账户的数额为准。

保证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存入丙方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保证金用于保证:

1、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并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2、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华融公司总部批复后日内签署有关资产包转让合同,在该资产包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后日内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如投资者违约,同意北交所将立约、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如投资者违约,同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给。

四、保证金的效力为:

1、若买受人为境内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批复后,甲乙双方转让行为生效,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在日内将保证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受让价款。

2、若买受人为境外投资者,在该资产包获得公司总部批复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外管局备案后,甲乙双方转让行为生效,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在日内将保证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受让价款。

3、甲乙双方间的资产包转让行为生效后,定金(即上述保证金转化的定金)可抵作受让价款。如果乙方以外币支付保证金或受让价款,则:

(1)保证金数额应该为按照支付日的外汇银行挂牌汇价可兑换成双方约定的等额的人民币;

(2)如果双方资产包转让行为生效,则甲方按照处分日的外汇银行挂牌汇价将

定金或乙方支付的外币价款兑换成人民币;

(3)如果因为人民币升值等原因,导致甲方兑换外币后,未达到乙方应该支付的受让价款,则乙方应该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继续支付价款,直至达到本合同约定数额;

(4)因中国有关外汇监管等部门审批的原因,导致乙方支付的价款迟延到达甲方或公司指定的账户的,不视为逾期。

4、乙方以外币支付保证金或受让价款后,在甲方兑换成人民币前,可以随时以等额人民币替换。

5、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资产包转让合同》后,在乙方按期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内,甲方选择一个中国省级(含)以上报纸刊登资产包转让公告。

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履行资产包的处置程序过程中未签订资产包转让合同前,甲方应勤勉尽责地维护资产包及其项下债权、资产的收益权,对于破产债权申报、参加执行分配以及其它因为突发情况会对资产价值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债权处置,甲方在已知的情况下须及时告知乙方。

如乙方放弃购买意向并且拒绝与甲方签订《资产包转让合同》,则乙方同意以本合同为证据,自动放弃定金、孳生利息的所有权,乙方所交纳的定金甲方有权扣收。乙方对此充分认可接受。

7、如公司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最终未批准同意乙方成为此资产包的受让人,则甲方仅将上述保证金的本金返还给乙方,乙方对此充分认可接受;如甲乙双方最终签订正式的资产包转让合同,则定金抵作价款。

8、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上报将本合同项下资产包转让给非乙方的任何其他

第三方的方案,否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向乙方支付等于保证金金额的损害赔偿金。如果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未批准本方

案,则甲方可另行处置,乙方放弃对甲方任何形式的追索。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按照程序尽快将甲乙双方间资产包转让方案上报公司。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华融公司未批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未同意乙方成为债权受让人。则甲方将保证金本金退还给乙方。

2、公司批准后,甲方应当尽快将资产包转让方案向国家相关部门报批,如果最终本方案未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本金。

3、乙方已经对受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债权凭

证、甲方现有的债权及从权利凭证等所有问题进行了了解。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现状、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到房产、土地、工商局、规划、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资产及乙方管线的所有问题进行了调查。乙方依据自身的勘察、

测试和了解,自愿受让甲方享有的上述债权。

4、甲方已经就上述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一切相关情况充分、真实、全面告知了乙方;甲方将上述债权涉及的所有债权重要的或非重要的凭证或其他资料全部提供给了乙方。乙方对甲方告知和提供的凭证或资料事项认可无异议,且乙方保证不以出现任何事由而主张本合同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5、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也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

6合同表明的上述债权的基本情况与乙方调查、了解不一致的,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债权的实际状况受让债权,且受让价款不变更。

7、乙方认为本合同不存在任何可变更、可撤消及无效事由,乙方支付上述保证金及任何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

8、乙方受让资产包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瑕疵:

(1)资产包内债权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2)资产包内债权所设定的抵押/保证/质押未经法院确权;

(3)资产包内债权可能存在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或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

(4)乙方受让债权后可能存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障碍;

(5)资产包内债权可能存在与现有卷宗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债权现状为准;

(6)本合同所列资产包内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银行和公司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六、乙方承诺条款:

1、乙方是审慎的购买者,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对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已对受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

2、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未就本《合同》转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状况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乙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及本次交易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资产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乙方基于独立慎重做出签署本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项下的单项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等,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项下单项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如因原债务人已注销、诉讼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等原因,导致相应债权实际已灭失的“资产”。

乙方认为该类资产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债务人自身之过错或过失,从而使该类“资产”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乙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类资产构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5、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无权基于从甲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项下的单项资产,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含甲方分支机构,下同)或工商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乙方应当在与其继受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不能就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向甲方或工商银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该继受方向甲方或工商银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乙方承诺赔偿甲方或工商银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6、乙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并有机会对本《合同》的条款提出意见。本

《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基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本《合同》或申请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7、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中国现行有关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并自愿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七、丙方的承诺条款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规定的数额代甲方收取保证金,并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将保证金划至甲方帐户,如违约,按应划保证金数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保证其签字或盖章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规定或授权。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保证金合同【篇3】

【问】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并附有保证金条款,可对方只给了一张盖了章的白条,这样是否妥当?如不妥应该取得何种凭据?

【解答】因为保证金不属于经营收入,在会计上是暂时作为其他应收(付)款核算。从原理上说,收取保证金不能开具正式发票,所以只要取得书面凭据就可以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但由于收付双方都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且为了保证双方所持有的凭证一致,一般采用制式收款收据并以复印纸套写,双方各执一份以便存查和入账,这样也便于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虽然究其本质,在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方面,收款收据的作用与签字盖章齐全的白条性质、作用类似,但由于白条尤其是没有套写的白条随意性大,没有复件可以比对以及供对方记账,发生争议时难以获取印证证据,较难规范管理。故在问题所述情况下,使用制式的收款收据(这里不是指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用收据)更为规范和简便,也较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实践中,不少地方都明文规定此类收付需使用统一规制的收款收据,禁止使用白条。如浙江省税务机关曾发文规定:“凡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发生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时,包括企业内部收付款往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项,均须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白条或社会上自印的收款收据。”这主要出于税收征管方面的考虑。综合而言,笔者建议在问题所述情况下使用符合规制的收款收据。

另据了解,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出于征管考虑,要求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收取保证金时,要开具正式发票并纳税,待退还保证金时可以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建议就此问题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保证金合同【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__ __省_ _ _

鉴于乙方不具备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 年。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要求为:(1)(2)(3)(4)(5)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工作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2 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乙方因为工作所知悉的甲方一切商业机密。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薪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于次月17日左右由银行代发,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根据短期工作安排,临时任务完成时;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至少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本协议解除。

第十条出现第八、九条情形的,乙方应在至少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乙方完整移交工作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乙方未完整移交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金合同【篇5】

出质人(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为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依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授权(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止付手续(保证金利息按照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权利的组成部分,作为乙方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大写) 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视为保证金交付乙方,质权设立。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保证金专户账号: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保证金专户账号明细见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证金质押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债权具体情况见下表“保证金质押清单”。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551336.CoM

第九条 担保权利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甲方将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甲方未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本条约定视同划收的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五条 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向甲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划线的条款。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 日

保证金合同【篇6】

委托方:___________(甲方)

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xx]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20xx]4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职责期的维修保养职责。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职责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职责期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职责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够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到达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务必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职责。

6.本协议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