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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务合同模板

发表时间:2023-05-22

雇佣劳务合同模板6篇。

随着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入职场工作后,都需要与人事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常说的合同是明确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文本协议。那么有哪些劳动合同范本值得我们借鉴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雇佣劳务合同模板6篇,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雇佣劳务合同模板【篇1】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内容

乙方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日三餐(需要时加餐、制作肉食、鱼类、蔬菜等各种菜肴;买菜除外);打扫室内卫生、清洗衣物(内衣除外)等日常家务;疾病护理及照顾老人做户外运动。

乙方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在行动能够自理的情况下,每月固定发放乙方工资1200元。

2、甲方因疾病等原因转化为半自理的情况下,每月固定发放乙方工资1500元。

3、甲方如果瘫痪在床,每月固定发放乙方工资2100元。

4、乙方每月固定4天假,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每逢过年时,年前二十八至初五放假。

5、甲方可委托女儿及女婿等亲属代理与乙方协商事宜。

6、乙方工作时间外出需征得甲方同意,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7、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需经双方同意方可。

本协议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雇佣劳务合同模板【篇2】

工人劳务雇佣合同范本

劳务雇佣合同注意事项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

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务人员,否则赔偿劳务人员1个月工资,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煮米观念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和适用的法律。

另外,如果涉外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为涉及劳务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并不一定处理就一定要以外国法律为准据法或一定要适用中国法律。可以在实践中遵循:自行协商选择适用法律,如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能适用,而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协商一致,则应把合同纠纷解决适用法律的条款名师在合同中;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情况下,涉外劳务合同适用实施合同地的法律。

适用国际惯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律,但中国法律对该具体争议向未作规定的,就要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公约,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全国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劳务合同范本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 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 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 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 《保密协议》;

附件二 《岗位职责书》;

附件三 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雇佣劳务合同模板【篇3】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 ___

性别__ __ 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卡乐芙休闲食品连锁店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也可双方约定为寻至岗位接替者止,约定期限为一个月。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11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元/月+双方约定方式比例提成(含税及个人保险)。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含税及个人保险) 。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及工作店址,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承担相关损失。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保密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产品配方、培训资料、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生产工艺、方法、产品配方、进货渠道、产销策略、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三、 违约责任 按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后三年内有效。

五、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附件二: 《岗位职责书》

雇佣劳务合同模板【篇4】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

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5、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雇佣劳务合同模板【篇5】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姜颖)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又有区别的三种不同的合同。但在理论上还缺少对这三种不同合同的界定和认识 , 立法只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 , 而对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却没有任何法律加以规定 , 导致实践中三种合同的混淆。因此 , 正确认识三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及其本质 , 对于厘清理论上的认识和指导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 , 我们前面已有论述 , 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规定在劳动法中。对于劳务合同及其定义 , 目前我国很少有教科书和著作述及 , 立法中也没有规定 , 但在实践中劳务合同的运用及争议却十分普遍。由于在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特性作明确的界定 , 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难以划分,出现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却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的现象 , 使适用的法律、处理的程序以及处理的结果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 , 明确两种合同的界限并加以区别 , 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问题。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 ,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给付的标的 , 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 : 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 , 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如合伙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的分类 , 第二类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为劳务合同 , 具体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 ,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以劳动体现合同的内容 , 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两种在很多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同 , 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 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在性质、适用法律、调整模式以及立法宗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2.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 , 即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 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成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 , 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隶属和从属关系 ,“ 反映的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②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 ,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接受方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但范围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 要宽于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 劳务提供者不是劳务接受方的内部成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 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3.合同目的不同。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过程 , 取得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 , 但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多样 , 有的形式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价值 , 而有的形式并不创造价值 , 如劳动者被派往国外学习;女职工在产假期对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劳动 , 没有创造价值 , 但在这一特定阶段 , 女职工的待遇仍与其未脱离劳动岗位一样 , 在产假期视其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劳务合同则不同 , 它不关注劳务提供方的劳动过程 , 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约定的劳动成果之取得。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 , 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 , 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 并且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不仅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工具、防护用品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 并且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 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承担义务。劳务合同中 , 劳务提供者和劳务需求者之间是纯粹的财产关系 , 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 ,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 劳务合同的订立者可以替代履行 , 而不必亲自履行。同时 , 劳务提供方大多利用的是自己的生产资料 , 可以自由支配劳动力 , 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 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5.劳动报酬的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工资分配形式须遵循 “ 按劳分配 ” 的原则 , 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持续、定期支付 , 工资支付以劳动合同还在履行为条件;劳务合同的劳务报酬数额之确定须遵循商品交换规则 , 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6.承担的劳动风险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 享有劳动支配权 , 因而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有义务承担 ,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 , 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的待遇。劳务合同中 , 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和组织劳动 , 因而由其自己承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7.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 ,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 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因此 , 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上 , 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 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均与民事合同有很大的不同。而劳务合同则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 民法属于私法范畴 ,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 受此影响 , 劳动合同中的许多条款在劳务合同中不可能出现。8.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由于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 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 我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 , 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 , 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 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提起诉讼。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解决方式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而劳务合同的解决方式适用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 ,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9.国家干预不同。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劳动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 ,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等制度均有明确的规定 ,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和履行。如有违反 ,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 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干预。而劳务合同完全适用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 , 国家对此不加以干涉 , 当事人如违反合同 , 只采取私法救济之途径即可 , 不允许行政干预。

以上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在这些区别中 ,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是界定两者之间区别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否具有管理关系 , 可以从劳动者是否成为用工组织中的成员、劳动者是否要遵守用工组织的劳动纪律、服从用工组织的指挥与调配、用工组织对劳动者有无处理和处罚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

总之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重大区别 , 由于两种合同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 , 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 最终的结果反映在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因此 , 从理论上阐明二者的关系 , 有利于在实践中辨别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 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争议 , 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 , 劳务合同主要存在于建筑业、加工承揽等行业。近年来 , 各地出现了很多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 , 被认为是劳务合同的一种类型。因为劳务派遣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 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将专门进行探讨。(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雇佣(employment)的概念 , 从不同的学科出发 , 有不同的理解。

经济学对雇佣的理解是 “ 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 ”, 民法学对雇佣的理解 , 往往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合称为 “ 雇用 ”。① 对雇佣的表述有以下几种 :(1)“ 雇佣 , 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间内 , 为他方服劳务 , 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②

(2)“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 , 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劳动关系 ”;③

(3)“ 所谓雇佣关系 , 就是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另一方进行劳动 , 无论劳动成果如何 , 对方均给付相应劳动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 ”。④从以上的表述看 , 虽然对雇佣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对雇佣的特性有着比较一致的认识 , 即雇佣是一方付出劳动 , 接受劳动的另一方给付劳动报酬形成的一种交换关系。雇佣关系具有双务有偿性、诺成性和非要式性的特点 , 并且 , 雇佣关系不以劳动结果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为条件 , 而是以劳动给付为要件 , 即只要一方付出劳动 , 不论结果如何 , 另一方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这一点与劳务合同建立的劳务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1.对 “ 雇佣关系 ” 与 “ 劳动关系 ” 之关系的不同观点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 ,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 ①

(1)并列说。此种观点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互相并列 , 认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都是有关劳动形成的法律关系 , 但雇佣关系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两种关系在性质上的不同 , 因此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 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 而劳动关系属社会法范畴 , 应由劳动法调整。(2)包容说 , 即雇佣关系包容了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中具有从属性质的雇佣关系。此种观点认为 , 雇佣关系是一方给付劳动 , 另一方给付报酬 , 劳动关系也是体现这一性质 , 只不过是雇佣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 , 与劳动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 雇佣关系包含了劳动关系。民法学者一般持有此观点 , 作为一种特殊雇佣关系 ,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 劳动法有规定的从劳动法规定 , 劳动法没有规定的 , 则适用民法的规定。

(3)重合说 , 即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 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社会化发展的结果。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原始状态 , 随着雇佣关系社会化发展的进程 , 雇佣关系将逐渐被劳动关系所取代。

而对于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 , 曾专设了雇佣合同一章,但是 , 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将这一章取消 , 没有雇佣合同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 , 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 “ 民法典 ”, 另外 , 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出于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 , 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实践的做法 , 我国基本采取的是并列说 , 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分别由民法和劳动法调整。劳动法第 2 条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界定在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之间 , 排除了建立在民事关系中的雇佣关系 , 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就明确将家庭保姆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国外的立法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采取重合说的较多。例如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1711 条规定 :“ 雇佣 , 是指劳动与服务的租赁 ”, 第 1710 条规定 :“ 劳动力的租赁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 为他人完成某种事务并由该方向其支付经双方约定之报酬的契约。” 《瑞典债法典》第 319 条规定 :“ 雇员负有为雇主在确定的或者不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义务 , 雇主应当依照时间(计时工资)或者完成的工作(计件工资)支付工作的合同。” 从国外的立法规定看 , 雇佣关系即包括我们说的劳动关系 , 也包括除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雇佣关系。

笔者认为 , 对雇佣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雇佣关系指所有建立在一方给付劳动 , 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基础上形成的关系 , 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 也包括不特定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雇佣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仅指后一种关系 , 即不特定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我国对雇佣关系的认识还有一个较特殊的背景。受历史和政治因素的影响 , 我国对雇佣一词一直持比较排斥的态度。雇佣关系的性质 , 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剥削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虽然对雇佣关系不再予以政治上的排斥 , 但认识仍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 , 对雇佣关系需要从客观及本质上加以判断。2.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从我国现行的规定看 , 对雇佣合同是从狭义上认识的。持狭义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存在以下不同点:

(1)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雇佣合同当事人的范围是指除劳动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之外的受雇人和雇佣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隶属和从属关系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指挥、管理权 ,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在人身、财产和组织上都具有从属性。雇佣合同一般被认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 , 双方地位平等 , 彼此之间不具有隶属性。

(2)劳动的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是指劳动者加入到用人单位中从事集体性的社会劳动 , 其具有组织从属性。劳动关系实质是雇佣劳动社会化的结果。雇佣关系中的劳动一般属私人劳动 , 如家庭保姆、小时工等 , 不具有组织性和社会化是雇佣合同中劳动的特点。社会劳动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利他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织、参加社会劳动 , 制造产品、提供服务 , 都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或社会的需求 , 而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②有偿性。有偿性体现了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目的 , 在社会劳动中 , 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是为了获得劳动力使用者给予的相应的利益回报。这种利益回报通常为以一定金额的货币形式表现的劳动报酬 , 但有偿性并非必须以现金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必要。例如 , 劳动者一方为清偿自身或家庭债务或为了获得其他利益而为劳动力使用者提供劳动 , 也不妨视为社会劳动。当然,如果这种劳动关系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劳动与债务或其他利益的折抵方法就必须公平、合理。但这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 ,即使其不合法,也不能就此否认其社会劳动的性质。作为社会劳动,总是以劳动与一定的其他利益对流为成立条件 , 完全无偿的劳动不属于社会劳动。如 , 公民为履行植树义务而进行的劳动 ,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而彼此提供的劳动 , 父母抚养子女而进行的劳动等等 , 皆不属于社会劳动的范围。③目的的社会性。现代社会劳动的另一个比较普遍的属性是其目的的社会性。劳动力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 , 而是为了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古代社会就已经普遍存在着某人利用他人劳动的现象 , 但是 , 这种劳动的利用通常是为劳动力使用者或其家庭提供各种生产和服务。也许正因为如此 , 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 , 将这种劳动力使用关系归人家庭关系的范畴。不少学者认为 , 现代劳动法产生于家庭法或亲属法 , 其依据也在于此。然而 , 现代劳动力的更为普遍的使用形式已经不再是这种家庭劳动 , 而更多的是为了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劳动 , 劳动力使用者使用劳动在通常情况下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尽管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具体劳动关系中都有自身的利益追求 , 但是 , 在客观上 , 都以社会或一般的社会成员为对象而进行生产或提供其他服务。当然 , 在现代社会中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劳动者为个人或家庭生活而提供劳动的现象 , 但以此目的而进行的劳动力使用已经不再是劳动力使用的主流形式。至于这种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范围 , 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有不同的见解。我们并不否认这种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 , 但在现代社会 , 只能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对待 , 立法者也应考虑其特殊性 , 对其做出特别的规范。④实现方式的社会性。在社会劳动中 , 劳动过程是以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生产资料、其他生产条件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相结合而实现的。在通常情况下 , 社会劳动的内容根据劳动力使用者单方的意志而决定 , 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均由劳动力使用者一方提供。如果一方既提供劳动力 , 同时又提供主要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劳动条件 , 那么 , 这种关系便可能不是一种劳动关系 , 而可能是承揽性质的服务提供关系。例如 , 建筑工程承包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旅客之间的关系等等 , 虽然一方也为他方提供劳动 , 但这种劳动是在自我控制下 , 以自己的生产资料为他人提供劳动的 , 因此 , 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的性质。(3)法律关系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于两种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属性不同 , 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劳动合同属劳动关系 , 受劳动法调整 , 国家干预程度较高 , 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立法宗旨。雇佣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 受民法的调整 , 国家基本不加以干预 , 法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国家为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 , 通过劳动法确定了用人单位很多法定义务 , 如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 ,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 不允许通过劳动合同予以免除或变更。雇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由双方约定 , 国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特别是对雇主的义务进行规范 , 雇主没有义务为雇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争议处理的程序不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 当事人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但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 对仲裁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因雇佣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 因此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程序 ,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于上述对雇佣关系的认识 , 我国实务界目前一般将家庭雇佣的保姆、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的退休职工、无营业执照单位雇佣的劳动者与用工者建立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 , 他们签订的合同为雇佣合同。

但上述区别是从狭义上认识雇佣关系的。实质上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反映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又有很多相同点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符合雇佣的本质。雇佣的本质是以劳动为交换 , 劳动者给付劳动 , 接受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 劳动者参加劳动是以获得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 , 这一特征符合雇佣的本质 , 即使在公有制企业中 , 实质上也反映了雇佣以劳动为交换的特征。同时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一样 , 均以劳动为目的 , 而不以劳动结果为目的。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 , 不论劳动成果如何 , 用人单位和雇主均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一样 , 是一种继续性、诺成性合同。基于上述的认识 ,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从法律特征上说 , 两者均体现了劳动的从属性。劳动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在人身、经济以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通常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从属关系。因为在组织上 , 劳动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中的一员;在人身属性上 , 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 , 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经济上 , 劳动者付出劳动 , 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维持生活。但实际上 , 雇佣合同同样具有劳动从属性的特点。例如家庭保姆的劳动 , 在人身和经济上同样体现出依附的关系 , 保姆要接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 需靠雇主支付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 , 只是在组织上不存在生产组织的问题 , 但这是由其劳动的特点决定的 , 事实上家庭保姆的劳动是参与到家庭之中的 , 不能以此判断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 , 而否定劳动从属的特点。因此 , 无论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 都具有劳动从属性的特点。

(3)从历史看 , 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发展和进化。从历史的角度观察 ,“ 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 , 雇佣关系只不过是进化到以社会为出发点而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原形 ”。①在 19 世纪 , 雇佣合同被视为 “ 全然自由的对等的人格者间之契约关系 ” ②受民法的调整 , 严格按照契约自由、平等协商及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 特别是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的迅速发展 , 使这种观念受到动摇和挑战。资本家占据着资本与经济绝对强势地位 , 劳动者则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 , 两者的地位差距越来越大。资本家为获得更多的利益 , 以其占据的强势地位压迫劳动者,劳动者为生存的需要只能不得已、被动地接受资本家单方制定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 基本没有能力与资本家讨价还价 , 雇佣合同已由原来意义的平等性转变为由资本家控制的附和化合同。而旨在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显然难以调整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实质不平等的关系。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 , 西方国家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法规 , 以协调两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 劳动法便应运而生。而受劳动法调整的这部分雇佣关系 , 被称为劳动关系。因此 , 劳动关系是由雇佣关系发展和演变而来,两者在性质上是同质的关系。

雇佣劳务合同模板【篇6】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农业种植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第一条 雇用期限 年,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工作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工作之特别规定。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

第九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不听从甲方安排和管理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安排的工作,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